男子偽造證件冒充警察乘車滋事?警方:刑拘!
2023-01-13 閱讀:613 京云律師整理
男子偽造證件冒充警察乘車滋事?警方:刑拘!
1月7日,一網傳視頻中顯示,北京海淀一位乘客因對出租車司機不滿,拿出“警察證”,對司機言語威脅,態度囂張。
此事引起了警方關注,經海淀警方工作,1月9日,警方通報認定這是個假警察,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48歲,無業),使用偽造證件冒充警察、醉酒滋事,目前,王某某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
那么,王某某的行為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呢?我們來聽聽律師的解讀。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曉勝律師表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證件是人民警察專用,其它組織和個人不得持有和使用,王某使用偽造的警察證,涉嫌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量刑范圍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馬曉勝律師表示:而且,如果王某被查明曾屢次使用假證件冒充警察,謀取非法利益,到處行騙,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和公信力,還可能涉嫌構成招搖撞騙罪,一般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他冒充人民警察進行招搖撞騙,還要從重處罰。王某還有醉酒滋事的行為,還可能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對上述罪名,王某可能被數罪并罰。
【法律鏈接】
《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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