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友伶律師接受原告馮某委托,準確把握案件的爭議焦點,為委托人就未交付的房屋及賠償款積極爭取合法權益,使得委托人的利益得以保全。
一、基本案情
位于北京某小區的馮某的房屋在危改項目范圍內,系被拆遷房屋,某拆遷公司負責該項目的安置補償工作。馮某一家共10幢房屋一起與某拆遷公司協商安置情況,馮某及其他五戶親屬曾共同協商并手寫拆遷安置測算單,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結果是交付6套房的方案。除馮某外的另五戶親屬與某拆遷公司于2011年簽訂《房屋分配說明》。
另外,馮某與鄭某原系夫妻,雙方于2000年6月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女。2005年9月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拆遷時雙方處于離婚訴訟期間,并且尚未簽訂《房屋分配說明》。在簽署安置補償協議時,曾通知鄭某到場,鄭某親自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并作公正聲明書。某拆遷公司以此公證書要求內容未滿足為由拒絕向馮某交付房屋。馮某以某拆遷公司一直未交付房屋為由,提起本案訴訟。
二、律師觀點
張友伶律師主張,鄭某簽署該聲明書與案件無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也不予認可。馮某系被拆遷人,應由馮某與某拆遷公司簽署拆遷協議并辦理過戶手續,與鄭某無直接關聯性,亦不影響某拆遷公司與馮某交付房屋。并且由于馮某并未與某拆遷公司簽訂協議,此拆除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并且也不得就未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而不交付安置房屋。對于未交付房屋期間對馮某造成的損失應當進行補償。
三、法院判決
對于某拆遷公司是否有合法依據拆除馮某房屋,用于雙方確認馮某為拆遷項目的被拆遷人,某拆遷公司未與馮某簽訂協議,馮某原屬房屋已經滅失。截至2019年10月22日,某拆遷公司未提供其通過正常途徑拆除馮某的房屋證明,故無法證明拆除行為合法。對于馮某房屋被拆除后,未及時取得安置房屋的原因及賠償責任。此證明責任在某拆遷公司,但舉出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某拆遷公司與馮某就安置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故不能免除該公司未向馮某提供安置房屋的賠償責任。由于2011年1月后,某拆遷公司已經準備好安置房屋,故某拆遷公司要求免除2011年1月之前賠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