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尚先生想來咨詢一個問題,父母在世的時候,兩人共同寫了一份遺囑,說兩人百年后夫妻共有的房子留給妹妹。但是后來父親過世后,母親自己又寫了一份遺囑,說這套房子由尚先生繼承,之后母親過世,尚先生本想按照母親的遺囑繼承這套房子,但是妹妹說,之前父母共同留下的遺囑才是有效的,母親不能再變更。那么,這套房應該按照哪個遺囑繼承呢?
律師解讀
首先,尚先生父母共同留下的那份遺囑因為是兩人達成合意,以夫妻雙方名義在遺囑中對共有房子做出處分安排,屬于夫妻共同遺囑,如果符合法律要求的遺囑的形式要件,有雙方親筆簽名并標注日期,就是有效的。
而尚先生母親在丈夫去世后又立了一份遺囑,符合遺囑法定要件也是有效的,而她在兩份遺囑中表達了不同的意思表示,實際上是用重新訂立遺囑的方式對共同遺囑中涉及自己財產的部分做了變更,因為共同遺囑中沒有雙方房子不可分割的約定,所以,尚先生母親有權變更涉及自己財產部分,所以其中尚先生父親的一半份額由妹妹繼承,母親的一半份額按遺囑由尚先生繼承,這房子屬于尚先生和妹妹的共同財產,兩人均有一半份額。
也提醒大家,涉及遺囑效力的問題比較復雜,有爭議糾紛的建議及時咨詢專業人士。
參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北京高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19、共同遺囑能否認定有效?在世一方能否單方撤銷、變更共同遺囑?
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訂立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遺囑,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的應為有效。當事人僅以遺囑內容為一方書寫,不符合代書遺囑相關形式要件為由請求認定遺囑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權撤銷、變更遺囑中涉及其財產部分的內容;但該共同遺囑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銷、變更遺囑行為違背該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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