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粵明竟然栽在了廣告代言上,實在令人惋惜。畢竟潘粵明從出道以來,都以演技出色、性格親和贏得了諸多路人緣,這次因為代言違法保健品廣告分別被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約25.8萬元、112萬元,同時潘粵明還被沒收違法所得約25.8萬元,他這個跟頭栽的著實不小。
事件一出,火速登上了微博熱搜榜單第一名。潘粵明也第一時間發聲明致歉:
非常抱歉給廣大消費者帶來困擾和不便,我與團隊已深刻反省。在日后的工作中,我們會嚴格要求、規范合作,堅決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再次向大家鄭重道歉!
近年來,明星廣告代言“翻車”事件頻發。
最引人注目的,應該是演員景甜為某公司相關商品的廣告代言涉嫌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
她在應知法律法規規定普通食品不得進行治療、保健等功效宣傳依然代言,已經違反了廣告法有關規定,有關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257.9萬元,罰款462.22萬元,合計722.12萬元。
商業代言一直都是明星收入的重要來源,明星因代言產品出問題“翻車”引發公眾質疑。那么明星代言中應當注意規避哪些風險?
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注意的是網絡直播活動中,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參與網絡直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履行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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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有些廣告代言不能碰
1、《廣告法》第15條明確規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色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作廣告都不允許,自然就更不允許代言了。
2、《廣告法》第16條和第18條中明確規定的幾類特殊商品,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沒有任何變通空間。
4、《廣告法》第38條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某李姓藝人為女性內衣代言,就是違反該條規定,要引以為鑒。
5、《廣告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這個給很多的星爸星媽敲響警鐘,雖說成名要趁早,但還是要遵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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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關鍵在“嚴”
1、明星對所代言的商品把關要嚴。對代言過程的各個環節、細節把關要嚴,慎重選擇商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指導意見也提出,規范明星廣告代言行為要做好事前把關,并且要依法誠信代言。明星代言要時刻想著頭上的“緊箍咒”。
2、企業選用明星開展代言活動標準要嚴。除了要確保廣告內容真實,還應妥善選用明星代言,自覺抵制選用違法失德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此外,還要嚴格遵守禁止性規定。
3、明星代言廣告發布管理要嚴。廣告發布單位要嚴格內部審核,加大對明星代言廣告內容審核力度,堅決糾正違反正確導向、借敏感話題炒作、庸俗低俗媚俗等不良廣告信息,及時停止發布違法失德明星代言的廣告。同時,要加強節(欄)目和直播管理。
4、對明星廣告代言的監管、執法要嚴。對明星廣告代言行為、選用違法失德明星廣告代言情形、廣告代言人對被代言商品的使用義務要有準確認定和把握,對廣告代言違法行為各方主體責任要依法追究。
結語:
明星對于廣告代言風險的規避也意味著社會責任的承擔,正如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所言,明星代言行為絕非簡單的市場商業行為,一頭牽動粉絲和公眾的喜愛、信任,一頭牽動對消費者和廣告主的責任與義務。公眾對明星的信賴決定著其更應當對廣告代言活動高度負責,把消費者利益放在首位。明星只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依法、依規、誠信開展廣告代言活動,才具有“可持續性”;否則,就是廣告代言生命的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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