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向人借錢,兒子做保證人,是不是簽字作保,就要父債子償?
2022-12-23 閱讀:74 京云律師
2020年9月,老劉為周轉資金向李女士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后來,李女士擔心老劉還不上錢,便要求其子小劉為借款提供擔保。小劉同意為父擔保,在借條上的“保證人”處簽了名。
老劉遲遲未能還錢,李女士多次索要,老劉都以經濟困難為由推諉。無奈之下,李女士將劉家父子倆一并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老劉歸還借款、小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李女士表示,她也知道老劉現在經濟狀況很差,而小劉既然是保證人,就該替父還債。
李女士要求小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經查明,雖然李女士提供的借條落款時間為2020年9月,但小劉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名的時間是2021年3月,且李女士與小劉并未約定具體的保證方式。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小劉明確提供擔保的時間是2021年3月,此時《民法典》已正式施行,故法院判定小劉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按照《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在該糾紛經訴訟或仲裁并經執行等環節后,老劉的財產仍不能履行債務時,李女士才可以要求小劉承擔責任。
民間借貸中保證人的保證方式分為兩種: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都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承擔責任,但兩種責任承擔方式卻存在著巨大的不同。
一般保證是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形式;連帶責任保證,是指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形式。
簡單來說,債務人到期未還清借款,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過了還款期,還需要經歷訴訟或仲裁并經執行等環節后,證明債務人仍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如果約定的保證方式是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到期未償清,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或者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
因此,借貸行為發生時,應當約定好保證人的保證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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