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最近,陳先生發現,不光是兒子和前妻,前妻的的一大家子包括哥哥嫂子以及父母都搬了進來,陳先生認為,前妻這么做太過分了,也違背自己照顧孩子的初衷,現在陳先生想撤銷前妻的居住權,法律上允許嗎?我們可以理解陳先生的心情,但是根據法律規定,陳先生和前妻簽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對兩人都有約束力,如果陳先生沒有證據證明在簽訂協議時前妻對他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就無法撤銷離婚協議中為前" />
可是最近,陳先生發現,不光是兒子和前妻,前妻的的一大家子包括哥哥嫂子以及父母都搬了進來,陳先生認為,前妻這么做太過分了,也違背自己照顧孩子的初衷,現在陳先生想撤銷前妻的居住權,法律上允許嗎?
我們可以理解陳先生的心情,但是根據法律規定,陳先生和前妻簽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對兩人都有約束力,如果陳先生沒有證據證明在簽訂協議時前妻對他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就無法撤銷離婚協議中為前妻所設置的居住權。
而且離婚協議中并沒有約定居住權的期限和限制條件,也沒有明確約定女方不得帶他人入住房屋,根據日常經驗,每個人都具有一定的社會關系,不得帶他人入住的約定過于抽象和概括,與法理和人情不符,法院一般不會支持。所以提醒大家,在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如果有把握不準的地方建議及時咨詢專業人士,以免自己權利受損。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這是法律首次以法條形式對居住權的設立進行規定。
不僅如此,民法典還設專章對居住權合同條款、登記生效制度、權利限制和消滅等進行詳細規定。在權利設立方面,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三百七十一條規定,結合民事訴訟法相關內容,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申請登記的基礎文件可分為三種,即居住權合同、包含居住權的遺囑、明確居住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在權利限制方面,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則明確了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除非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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