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什么跑過來要房子?”這是律師一早上不知道第多少次聽到王女士說這句話了。“
王女士,你冷靜點,把事情說清楚,我才知道該怎么去幫你呀。”
話落,房間安靜了幾秒鐘,也許她感覺到這件事確實沒那么好解決,隨后才如實告訴事情的起因。
1949年王女士的爺爺帶著弟弟在來京做生意,并且在北京現在的東城區購買了一處房屋。后來生意失敗兄弟二人決定將房子分割,約定房子的三分之二歸弟弟所有,三分之一歸爺爺的大兒子也就是王女士的大伯所有。
1984年爺爺去世,大伯與父親商量把房子再次分割,這次約定山東老家的房子歸大伯一家所有,而北京的房子歸王女士父親一家所有,并簽訂了分割協議。轉眼次年又約定北京房子中的一間歸大伯家所有,后來大伯又以500元的價格賣給了王女士的父親,并簽訂了《補充協議》。
一晃三十幾年過去,大伯與父親相繼離世,自己與大伯家兄弟的來往也越來越少,直到2019年發生了改變。
這一年王女士的房子要拆遷,就在王女士處理拆遷安置事項的時候,堂兄找上門說這房子是他的,騰退安置協議理應是他簽,王女士心想自己從出生就一直居住在這里,自己才是合法的繼承人,你憑什么說這個房子是你的?頓時火冒三丈將他趕走,卻不想對方竟把自己告上法庭,自己這才找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
憑借著多年的辦案經驗,律師察覺到這不是一起普通的分家析產案,其中牽涉到祖孫三代,人物關系錯綜復雜,涉案當事人又都相繼離世,雖然涉案房屋目前的實際居住人是王女士,但是第一次與爺爺的弟弟一家分割涉案房屋的時候,是由大伯代表爺爺一家出面辦理的,也因此房子就直接登記在了大伯的名下。
盡管后來又將涉案房屋進行了二次分割,然而當時并沒有及時辦理產權過戶,而且因為當初房子登記在大伯名下,大伯去世后,堂兄直接將這個房子作為大伯的遺產進行了繼承,并且法院也出具了生效的法律文書。由此可見現在整個推翻,確認房屋歸王女士所有并非易事。
一團亂麻中律師發現這個案子取勝關鍵在于簽訂的《分家協議》及《補充協議》的真偽。
只要確定是真的,那就有希望,另外和王女士的反復溝通中又發現,王女士的父親、大伯以及爺爺的弟弟一家一直都有書信來往溝通房子問題,有了方向之后律師又從信件中鎖定證據鏈。為了證明這份文件的真實性,調出第一次分割涉案房屋,雙方簽訂《協議分割藍圖證書》的署名及蓋章,并通過公證處公證,鎖定了《分家協議》及補充協議的真實性。這個時候律師告訴王女士,可以先放下心來,不用擔心。
在法庭上王女士的堂兄強調:“房子是自己父母親的共同財產,不存在分家的意圖。分家協議是假的,父親的簽字非本人簽署。另外我父親不可能以500元的價格賣給王女士的父親,因為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財產,父親無權私自處分。況且房子我已經繼承并且有生效的文書。”
前期做了充足的準備,所以證據成了案件勝訴的關鍵,一一反駁他的觀點,再結合書信中的內容,信中表明了在《分家協議》中房屋的份額是王女士父親與大伯二人共同所有,并且在爺爺去世之前就已經交代過房子是兄弟二人共有,這些在書信中都有提及到,后來王女士的大伯將房屋以500元的價格轉給父親,并簽訂了《分家協議》和《補充協議》,這些都足以證明房子就是王女士父親的,現在父親去世,房屋應當由他的繼承人王女士所有。
有理有據的論證贏得了法官的認可,反觀堂兄,雖然對王女士的辯護意見提出質疑,但卻拿不出實際的證據證明,最終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歸王女士所有。
本期相關法律知識點:
老人的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
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即可產生效力,任何繼承人不得違約。
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通過公證或者法院生效文書確認后,可以憑此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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