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受傷,賠償責任誰承擔?
在現實生活中,勞務人員在工作中普遍存在受傷后不知道該向誰主張賠償責任的情況。
一方面因為大部分勞務人員的法律意識不高,一方面也是緣于在實際工作中,各方人員、公司關系復雜,不容易依照法律作出判斷。
律所近期接待的一起咨詢就是這樣的情況。
業主開發公司與穆某簽訂工程承包合同,開發公司將其工廠廠區工程由穆某承建,雙方約定工程承包方式為工料大包。
穆某承接項目后,將其承攬的廠房工程以清工的方式由任某承建,任某于是雇傭李某等人進行進場干活。
現場施工過程中,李某接受雇主任某的指派在6米多高的架子上對廠房頂部進行維修清潔工作,雇主任某在地面上負責推動架子移動時不慎架子傾倒,導致李某掉在地上摔傷,花費醫藥費等費用14萬元。
在賠償事宜上,建設公司、穆某、任某均推諉責任,李某咨詢賠償責任該怎么劃分?
任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任某雇傭李某進入現場施工,任某與李某成立的雇傭關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雇員在工作中遭遇人身損害,雇主任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穆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穆某和建設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雙方系承攬合同關系,承包商穆某是承攬人。
根據下述法律規定,穆某可以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應當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負責。
因此,穆某應當就任某的施工行為負責,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253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未經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54條規定,承攬人可以將去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定向作人負責。
業主開發公司否應當承擔責任?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開發公司是定做人的身份,原則上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如果其選任的承攬人不具備資質或者其它過失,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本案應當由雇主任某以及承包商穆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