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生有一個妹妹,自己參加工作后,妹妹尚未成年。為了改善家人的生活,田先生出資將家里的三間老房翻建成了九間,和父母妹妹一家四口居住于此,沒過幾年,房屋拆遷,被安置人是一家四口。
按當時的政策來說,田先生一家可以要三套房,然而因為家里沒錢,田先生一家又不想失去優惠購房條件,所以家庭商量將三套房中的一套變賣用來購買另外兩套,但賣一套房子折價款只有十幾萬,連一套房都買不了,所以田先生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了個人貸款,將另外兩套一大一小都購買了下來。
當時家庭內部約定最大的一套房子歸田先生所有,但是,田先生的母親單位有一些優惠條件,所以母親就提出暫時登記在了自己名下,而田先生和妹妹可以隨時回來居住。就這樣,大房子登記在母親名下,由田先生居住,小房子登記在田先生的名下,由父母居住使用。全家人安置好了,本來特別融洽的家庭,卻因為一次借款產生了隔閡。
2017年,田先生的資產出現了一些狀況,向母親借款,但是在期限之內沒有還上,母親十分不滿。因此,母子關系急轉直下,2018年妹妹突然聯系田先生,說母親已將大房子贈予給她,要求田先生騰挪房屋,否則就要起訴田先生,這讓田先生非常氣憤。
為此,田先生于2021年12月來到北京衛視《律師幫幫忙》欄目組進行咨詢,欄目組邀請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現場解答田先生的問題。
王興華律師認為,即便母親將房產贈予了妹妹,但從老房修建貢獻和購房出資角度以及居住權角度需要進行分家析產,這也是妹妹起訴后被勸撤訴的原因。王律師建議,田先生以此抗辯,并從親情角度再與妹妹和母親多做溝通。可就在今年,妹妹再次起訴田先生,法官支持了她的訴訟請求,判決田先生限期搬家,騰退給她房租6000元。
田先生對這個判決是十分不認可的,他想知道,接下來他的權益該如何去爭取?
王興華律師通過與田先生溝通了解到,當初妹妹起訴田先生,一審判決田先生敗訴,法官明確告知田先生繼續上訴,然而田先生因為交不起訴訟費撤訴,對此,王興華律師分析,法官對于案件的判決擁有自由裁量權,田先生因為沒錢訴訟費從而錯失了對案件的一個主動權,它可以通過申請免交訴訟費或者緩交訴訟費來解決這一問題,避免讓自己處于不利的地位。
另外,針對法院判決的問題,王興華律師指出法官其實處理起來是有難度的,因為畢竟田先生沒有進行析產,法官就采取了幾個措施,第一、從表面上來看,田先生的母親是可以主導自己的產權,第二、田先生本來應該有他應有的份額,就是有自己的一個小房子,在沒有進行析產的情況下,法官根據這個情況就結合產權登記現狀來進行家產分割。
王興華律師認為有一點是有爭議的,就是實際法官處理這個案件是超越自己職權范圍內的,少了一個程序,法官為了解決程序上的問題,又提出了一個觀點,這個意思就是好像有不妥之處,但是法官是被逼無奈的,大概有以下幾個理由:
第一、法官讓當事人起訴,但是沒有起訴;
第二、家庭本來應該是和睦溫馨,應該解決問題,法官是出于好心調解矛盾;
第三、雙方還有所得,出于兄弟姐妹之間或者父母之間的感情。現在關鍵是法官的認知是非常重要,需要二審法官給予認可,再給一次機會將家產分割。
還有一個邏輯思維,田先生的妹妹起訴田先生去騰房,雖然說田先生的母親表面上有產權證,但是田先生的妹妹在家庭關系里面并不是善意的第三人,在這個家庭關系里面,明知房產背后實際存在家庭共有,需要重新分家,而田先生的母親和妹妹單方面的操作,那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說是條件不具備,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說的話,需要田先生的母親或妹妹把家產分清楚。
那么,田先生的負擔就會比較輕了,在產權沒有析產的情況下,田先生不具備騰房條件,以此為由駁回妹妹的訴訟請求也是可以的。
王律師認為,雖然一審判決對田先生不利,但是二審還有挽回的機會,田先生需要從兩方面做好應訴準備,第一,妹妹不屬于善意第三人,第二,產權沒有劃分,不具備騰房條件。
王興華律師認為,田先生打了這么長時間的官司,相關的證據應該收集的差不多了,但是這些證據等于認定是有一定的困難的,基本是沒有改變房子是共有的前提,大家是共有的居住權。在這個案件對方起訴的過程中,對方也有好多說法和語言,應該在筆錄中都能找到對咱們有利的點,然后再組織一下進行分家析產,盡量是能夠多分一些,這就可以了。至于這件事如何去完成,王興華律認為第一是需要上訴,在上訴的同時要及時的把緩交訴訟費,免交訴訟費給加上去,再給法官去交涉我們的觀點。如果二審法官認為我們還能夠起訴的話,那就再去起訴,雖然有困難,但是田先生還是要更多的努力,好好把這個官司給打下去。
最后王興華律師建議大家在面對困難的時候,要找專業的人士來幫忙,不要因為一點點的困難,比如說訴訟費等就放棄了自己的權利,有些事情是可以避免的,有些事情也是可以爭取的,希望田先生可以理清思路,調整好自己的狀態,好好的應對二審,能有一個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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