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商品房出現,開發商的騷操作就沒有斷過。爛尾、逾期……總之,讓“打工人”每每想起都心累不已。前不久邱女士就遭遇開發商逾期,她申請信息公開,結果被告知:不存在。邱女士覺得很離譜,住建局作為開發商主管部門,雖然沒有義務讓開發商準時交房,但是有責任來確認清楚為什么不交房。這個都辦不到的話,要他們干嘛?我們來看看具體發生了什么?
案件詳情
邱女士花了大價錢購買了一套房子,合同簽訂之后就按照約定支付了購房款,本以為可以順利拿房沒想到開發商逾期交房了,并且已經逾期了20多個月。為了弄清楚是什么原因,邱女士向房管局申請公開以下政府信息:房屋預售資金監管帳戶的設立及收支明細情況。緊接著房管局告訴邱女士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邱女士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商品房預售資金負有監管職責,應該履行該監管信息公開的義務,而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行為是違法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找到京云律師,開始了維權路。
庭審過程
住建局辯稱:自己不應該作為被告,邱女士向房管局申請信息公開,沒有得到想要的答復,怎么自己就成了被告?其次,自己也沒有保存或者制作邱女士申請的信息公開內容,自己確實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負有職責。但是需要開發商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在我處備案,而資金監管帳戶時房地產開發單位與銀行及工程監理單位簽訂三方協議后設立,自己未保存或制作邱女士申請的資金監管帳戶及收支明細。請求法院駁回邱女士的訴訟請求。
京云律師認為:依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邱女士申請的“房屋預售資金監管帳戶的設立及收支明細”等信息,是被告基于行政管理職能所需形成的信息,不屬該條規定的范圍。房管局是被告下屬的事業單位,并不具有法定的行政職能,也不具備獨立承擔行政責任的能力,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依法應該由被告承擔,房管局所作答復的法律后果也應該由被告承受。所以住建局適合為被告。
另外法院認為:通過庭審,可以確認被告在履行監管職責中確實收集了案涉房屋預售資金的帳戶,該帳戶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對被告沒有保存該預售資金帳戶的收支明細原告則予以認可。據此,被告應該對邱女士申請的政府信息作區分處理,向邱女士公開其保存的監管帳戶信息。被告下屬房管局沒有作區分,直接回復“未制作或保存該政府信息”,未向原告公開部分應公開的信息,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綜上,判決如下:
一、撤銷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書》。
二、判令被告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邱女士公開房屋預售資金的監管帳戶信息。
京云提醒
最后京云律師還是想在這里告訴大家:當開發商延期交房,作為購房者該怎樣維權呢?
首先弄清逾期原因。如果是因為開發商自己的原因,并符合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政策調整、法律變更、買房人自己的原因等,開發商的責任可相應地減輕或免除。其次按合同約定索賠或退房。一般商品房買賣合同里都對逾期交房有規定,包括時間和違約金,逾期超過一定天數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當然,開發商不同意可到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應當要求開發商提供確認交樓時間告知函等;保留好與開發商通過短信、微信或其他書面形式溝通證據;取得開發商的對外聯系方式,保持跟開發商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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