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獎金能否在仲裁時提出申請,且需要有何種證據材料進行證明?
案情簡介
趙某于2017年12月18日入職中國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13554.50元,且每月2日以打卡方式發放上個月工資,入職時口頭承諾發放獎金給申請人。
2018年5月15日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雙方就此產生糾紛,趙某向西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單位恢復勞動關系,并支付解除勞 動關系前加班工資以及2018年1月至5月期間的獎金360000元。
律師分析
律師根據趙某的訴求以及積極尋找有利的證據支持,趙某提交了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加班的記錄證明、以及與領導和人事的錄音談話,以證明仲裁的請求。
律師根據證據材料出具了代理意見,即單位未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為申請人提供培訓指導的內容,同時單位嚴重違反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考核時間,提前按照標準不明的所謂績效合同進行考核,且未按照規定將考核結果提前告知趙某,剝奪了趙某申訴、復核的機會,在違反程序進行考核后,又違反法律規定未提前告知工會解除勞動合同事宜。
案件結果
經過律師充足的證據材料的準備,經過庭前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單位在趙某人事檔案轉出后的五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一次性支付趙坤320000萬元(稅后)。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獎金是可以通過期間的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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