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何況在21世紀的文明社會里,在公共場合拾到東西即使找不到失主,也不應該據為己有。可是偏偏就有些人,經不住誘惑,為了一點蠅頭小利,動了歪心思,最后惹上官司。
近日,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代理一起遺失物返還糾紛案,迎來了勝訴判決。
金先生于2021年3月2日購買了一部華為折疊屏手機,誰知用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在一次坐地鐵的時候,遺失在座位上。后金先生在望京地鐵站警務室報警,公安民警接警后進行調查,發現金先生遺失的手機被一名姓齊的先生撿拾。
金先生與齊先生取得聯系,齊先生承認自己撿到手機,但是稱已經丟失,金先生要求齊先生照價賠償,遭到齊先生的拒絕,雙方為此產生糾紛。
金先生經過比對,找到了專業強、勝訴高、口碑好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為自己維權。
京云律所指派辦案經驗豐富的楊偉婷律師、畢山丁律師代理此案。
京云律師風采
兩位律師了解案情后,認為對于金先生來說,勝訴的意義在于拿回丟失手機的損失,因此本案的焦點問題就在于齊先生撿到手機拒不返還,稱二次丟失后需要承擔法律后果。
找到辦案方向后,兩位律師全面收集證據,并作出維權方案,將齊先生訴至法庭。
庭審中,齊先生辯稱,
雖然自己撿到了手機,但是手機裝在袋子里,自己并沒有興趣查看,更不知道袋子里裝的是什么型號的手機。
京云律師認為,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稱自己撿拾物為手機,但又以無興趣查看為由,否認撿拾袋子內的手機是原告主張的華為折疊屏手機,其辯解理由公安民警都不信。原告購買的手機不足一個月丟失,其主張全額賠償符合事實與法律規定,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內起十日內賠償原告16988元。如果為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告齊先生不服法院的一審判決,繼續上訴。
被告稱:
原告提交的購機發票及收據與顯示手機的IMEI(移動設備識別碼,每部手機具有唯一性)不符。原告稱購買手機的日期為2021年3月30日,發票開具日期為2021年5月14日。但是通過華為官網查詢,收據顯示的IMEI的手機保修到期時間為2021年5月16日,根據手機的相關保修政策,手機保修時間為購機之日起一年,原告如果是2021年3月30日購買,其保修期應當到2022年3月29日。
通過官網查詢到的結果可以得知,原告丟失的手機與發票和收據顯示的手機不符,亦或者是原告購買的是使用將近一年的二手手機,不論是哪一種情況,手機的市場價值都遠遠低于原告主張的16988元,16988元為全新手機的售價,原告提供的收據與發票的關聯性存在不可忽視的疑點,為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被告的辯稱,京云律師指出,
齊先生提交的發票顯示金先生購買的手機時間為2021年3月30日,根據華為官方的產品保修政策,產品保修期有購機發票的,以開票之日起計算,所以齊先生單獨以華為官網上確定的保修期確定購買日期,沒有依據。齊先生拾到手機后惡意占有,拒不還返,不僅違反法律規定,還違反社會道德,金先生購買的手機不足一個月丟失,有權主張全額賠償,請法院予以支持,并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
金先生提交購買收據、發票等證據用以證明其購買手機的費用,齊先生雖在上訴意見中主張涉案手機應為二手機,但其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內容成立,亦不足以據此推斷金先生購買手機的實際支出數額遠低于收據載明價格。綜合本案現有情況,金先生主張相應賠償內容具有充分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并無不當,齊先生的上訴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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