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入住新居后不久,發現隔壁居室總是有人頻繁出入,而且從早到晚各種樂器雜音一直不停,經詢問才得知鄰居在住處開辦了樂器培訓班,劉先生與鄰居溝通,希望對方將房屋恢復為住宅,鄰居卻說自己的經營行為已經在有關部門備案,并領取了營業執照,經營屬于合法行為。無奈之下,劉先生將鄰居起訴到法院,希望鄰居將房屋恢復原狀。
鄰居住改商的,其他業主有權阻止嗎,劉先生的訴求會被法院支持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我國《民法典》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即使鄰居聲稱自己是合法經營,也需要取得有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
劉先生做為本棟建筑內的其它業主,鄰居把住宅改成培訓班,不僅會對其它住戶的生活產生不安定不安全的因素,而且導致劉先生的生活質量明顯受到不利影響,劉先生有權請求鄰居排除妨害并恢復原狀,將房屋恢復成住宅用途。
在這也提醒大家,有住改商的用途的業主,在進行改造時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取得其它業主的同意,以免產生糾紛。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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