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陷僵局,多重訴訟推進案件進程
2021-11-02 閱讀:451
2014年底,四川省某縣中心路建設進入實施階段。為了加快城市建設,某縣政府以行政命令的形式發布了拆遷通知。政府部門聯合拆遷規模巨大,根據當地政府發布的通知,劉某房屋屬于拆遷范圍。劉某房位于縣城開發中心,總面積300多平方米,在談判過程中,當地政府只委派基層干部進行有關聯系,但經過幾次談判,當地政府給劉某的賠償很少,并一再收到政府關于拆遷的強硬措辭,試圖讓雙方盡快簽署賠償協議。為了能夠更好的維護企業拆遷自身的合法權益,劉某考慮到自身發展沒有進行拆遷的經驗,更沒有充分的法律基礎知識,在拆遷方的強壓下,手足無措。為此向我所求助。
2015年4月,有關律師前往四川與劉某會面。在現場調查的條件下,解釋了劉某的相關法律,贏得了雙方的信任。最后,劉某和我們簽訂了委托協議。

相關法條(部分):
《國有企業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被征收房屋的價款,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布之日被征收房屋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風險評估研究機構可以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方法確定。
評估確定的房屋征用價值有爭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企業拆遷專家管理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城鄉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進行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方式決定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對于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中國人民法院強制要求執行。
案件評析:
這種案件是一種行政案件,在拆遷案件中尤為常見。從案件的處理過程來看,由于事件的突發性強,拆遷方的執行力強,關系復雜,本案被定位為復雜案件之一。
首先,根據我所律師的經驗,我所承辦律師吳律師在相關專業律師的配合下,共同前往四川省社會進行分析案件的實地研究調查,并與當事人做案件辦理信息溝通,向其說明我們此次案件的辦理的整體設計思路。
其次,在吳律師小組的基礎上,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證據調查,充分掌握案件的主動性。
并且在案件的代理發展過程中,在沒有其他任何一個通知的情況下,政府可以聯合公安局,城管,國土,建委五部門之間共同問題進行強制拆除,將當事人自己所在房屋拆除。
在辦案過程中,我進行了研究,團隊有兩種不同的起訴方式,第一種是政府,國土資源局,城管,建設委員會,公安整體被告起訴。另一種是分別進行起訴,各個可以擊破。首先,起訴的第一種方式可以是各部門一起進行審判,這樣,各部門在法庭上都會對案件進行清楚的說明,使“是非法的,沒有法定程序”等事實澄清的目的。但是,缺點就在于企業拆遷如果我們此次調查審理活動結束,以法院的判決結束,后面的后續管理工作又很難發展進行相關訴訟制度方面的支援,作為被拆遷方的底線又不能完全的暴露在拆遷方面前。在第二種情況下,更安全的做法是以法律形式起訴,以確認各級違法行為。但是,容易混淆事實證據,不能使各部門相互證明違法事實,給律師帶來更大的壓力。通過我所的探討,我所吳律師從大局考慮,力排眾議,認為第二種方式進行更為保險,雖然我們工作需求量大了,但是企業拆遷維權效果可能會為了更好。
在訴訟過程中,我們的吳律師從以下幾個方面解釋了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
1、根據目前我國經濟法律制度規定,強拆只有法院才有權力進行,行政管理機關的強拆是一種違法行為。
2. 政府行政機關強制拆遷沒有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據。
3、政府可以進行拆遷程序違法,沒有問題進行信息公示、評估等手續。
通過我們律師的努力,完成了整個辦案過程,第一步是確定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第二步是查處責任人的違法行為和瀆職行為。第三步就是通過提高訴訟的方式進行推進案件的談判進程。在行政違法、司法確認等形式和相關證據的強大壓力下,經法院調解,在當事人的積極配合下,我們的律師與拆遷部門達成協議,最終以400多萬元的賠償金結案。
此次調查案件進行充分發展體現了我所律師活用法律,巧用相關法律的豐富教學經驗,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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