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法院判決的一起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件中,甲公司的股東均被判決對該公司欠乙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這是怎么回事不是說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嗎?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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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經法院判決向乙公司支付貨款9萬余元后,遲遲未予履行。2019年5月,乙公司向法院申請對甲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經查,甲公司于2018年6月被吊銷營業執照。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的公司應當及時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因甲公司未及時自行清算,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甲公司強制清算一案。
清算組入駐后,甲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張某及公司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未向清算組移交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且經清算組通知后仍拒不配合。清算組因無法進行清算向法院申請終結強制清算程序,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反正公司被吊銷了營業執照,我不配合清算又能怎么樣呢?
就在甲公司股東抱著這種僥幸心理時,乙公司以甲公司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為由起訴要求他們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收到法院傳票后,張某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張某以甲公司的名義向法院申請將甲公司轉入破產程序,要求重新對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并表示愿意提供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
律師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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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負有妥善保管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的義務,怠于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公司進入強制清算程序后,應當由清算組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張某無權再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甲公司申請破產清算。
清算程序不可逆,亦不可重復清算。
綜上,法院對張某的申請不予受理。
最后法院判決甲公司股東須對結欠乙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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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算是一種在法院監督下進行的公司退出市場機制,由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依法進行清算并注銷,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對公司負有清算義務的人,比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等,應當在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后及時向清算組移交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接到清算組通知后切不可心存僥幸,拒不履行清算義務。這是因為:強制清算程序具有不可逆性,股東在強制清算程序終結后,再補充提交公司清算相關資料的無法重新清算,股東將失去股東有限責任制度保護,債權人有權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繼續向股東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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