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拆遷過程中,申請信息公開不予回復怎么辦?
2022-10-24 閱讀:1700 京云律師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如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如果20個工作日后未予回復的,當事人可以以“行政不作為”為由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原告毛女士是南昌市青云譜區施堯村村民,在該村承包魚塘,開展養魚經營。2014年因南昌市實施大象湖景區建設,將包括原告在內的大概533畝魚塘劃為了征收范圍。根據相關政策,南昌市政府對征收范圍內每畝魚塘各項補償為15.0378萬元,但分配給原告的才每畝2萬元。
為此原告一直在積極維權,后來得知村民代表違法在2014年5月15日通過了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方案,將補償標準每畝降低到2萬元。明顯違背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原告認為上述所謂村民代表會議不但通過的決定違法,且會議召開的程序、表決等同樣違法。
于是在2019年4月9日向被告發出了《責令改正申請書》,要求被告責令對2014年5月15日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進行改正。
但被告收到后至今未給與任何答復。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履行責令南昌市青云譜區施堯村村民代表會議改正2014年5月15日通過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的法定職責。
被告岱山街道辦辯稱,被告與青云譜鎮施堯村民委員會不屬于隸屬關系,被告無權也無法定職責責令青云譜鎮施堯村民委員會改正其作出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
由于本案中訴稱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原告己自認是由青云譜鎮施堯村民委員會作出,但施堯村民委員會并非隸屬于被告,而是隸屬于青云譜鎮人民政府,原告要求被告責令施堯村民委員會改正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缺乏法定職責,原告的訴訟請求指向的對象存在錯誤。請人民法院在查明本案相關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京云律師認為: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請后,本應當對原告投訴的問題,進行調查,查明施堯村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是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如果有原告反映的問題,應當責令施堯村村民代表會議改正,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原告。如果沒有原告反映的問題,也應當將調查的情況書面告知原告。
但是被告對原告的申請一直不予答復,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所以對于被告的主張,不應該被采納。
責令被告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政府岱山街道辦事處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就原告毛風嬌的責令改正申請作出處理。
公民的知情權受法律保護,在征收過程中,一定要看到應當進行公開的文件,征收一定要依法進行,先補償后搬遷是基本原則,大家一定要牢記。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