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按住電梯要求員工回去加班,“打工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22-10-17 閱讀:984 京云律師
領導按住電梯要求員工回去加班,“打工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996成為工作的常態,八小時工作制和正常上下班卻成為一種奢侈,大家忙了一天到點準備下班回家時,可領導這時卻要求你回去加班,你會怎么選擇呢?
最近,一則熱搜引發網友熱議,浙江杭州的李先生下午六點半下班,結果遇到領導按住電梯要求加班。李先生表示,當時領導說任務沒完成,大家都在加班,李先生怎么好意思下班。
不過,李先生堅持下班,但是被領導私聊批評。目前李先生已和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并獲得了一定的補償。對此,網友表示:支持李先生的選擇,這種老板可不能被慣著,員工應該為自己的合法權益發聲。

那么對于此事當中反映出的問題,律師是怎么看的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延長工作時間需要與勞動者協商,最多每天不能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而且加班必須要支付加班費,平日加班為工資的1.5倍,休息日加班為工資的2倍。
王興華律師表示:正常按點下班是員工的權利,公司領導不應該因為自己地位的優勢強制員工加班,在這個事件中,李先生勇于拒絕,并且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值得我們學習。我們也希望老板和員工之間可以互相理解和支持,工作上更多的是付出與收獲的雙向奔赴。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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