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評估報告有異議怎么辦?
拆遷過程中,被征收人往往會收到征收人送達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對于評估報告被征收人并非一定要被動接受,如果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這里需注意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如果對于復核結果仍有異議,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報告是否合法,不僅要看內容是否合法,還要看是否履行了重大的法定程序,如評估公司有沒有依法選定、評估人員有沒有入戶查勘、評估報告有沒有依法送達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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