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過程中,補償標準是很多當事人第一時間想知道的,這樣就能作為參考判斷自家補償是否合理。既然土地性質有國有和集體之分,那么二者的補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
一、法律依據不同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由此可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調整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關系,原則上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并不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因為本質上,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是屬于對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征收的行為,而土地上的房屋僅僅是作為征地過程中的地上附著物來進行補償的。也就是說,其本質是征地行為,僅僅是因為地上還有房屋,因此我們才習慣將其成為“拆遷”。所以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二、補償內容不同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1、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確定,在這里我們應當注意的是類似房地產是指區位、用途、建筑結構、占地面積等均相似的房地產。如果協商不成的,應當由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2、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一般會在政府制定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予以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那么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3、停產、停業的補償:因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的補償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應當由評估機構通過評估進行確定。
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包括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費用分為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房屋本身的補償。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這四類。對房屋的補償一般僅以重置成本為標準,與國有土地上房屋相比,其獲得的補償數額要低一些。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補助費是對因征地造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所造成的生活困難而給予的補助費,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所以,在遇到拆遷補償較低時,我們鼓勵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但并不支持沒有法律依據地漫天要價,而是要合法合理地爭取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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