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即便政府信息不存在或已經主動公開,但仍需明確告知申請人
2022-09-15 閱讀:684 京云律師
在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對于一些政府信息的細則不太清楚時,可以依法申請政府進行信息公開。當申請人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客觀上不存在或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行政機關也仍必須依法告知申請人。但如果行政機關未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又該如何維權呢?下面我們來看看北京京云拆遷律師是怎么做的。
何先生的房屋位于某項目征收范圍之內,因此何先生于2016年11月27日自北京向某縣人民政府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獲取涉及該工程建設項目的相關規劃以及征收補償方案。
縣人民政府在收到何先生的申請后,于2016年12月28日向他提供了一些規劃方案的信息資料,并認為《征收決定》、《城鄉規劃》已經于何先生申請前在相關信息公開平臺主動公開,但并沒有書面告知何先生。該縣政府認為《專項規劃》這一政府信息不存在,亦沒有書面告知何先生。何先生并不認可該縣人民政府的做法,找到京云拆遷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法庭上,京云拆遷律師稱:2016年11月27日,我方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相關規定,采取EMS郵寄的方式向被告申請公開該工程建設項目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規劃》、《征收補償方案》、《征收決定》、《城鄉規劃》、《專項規劃》。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答復,但對于該工程建設項目的《征收決定》、《城鄉規劃》、《專項規劃》被告沒有公開。我方認為,被告的行為明顯違法。請求依法確認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行為違法,判令被告依法公開我方當事人的申請。
被告辯稱:本案中答辯人對原告的申請已經給予了及時答復,原告申請公開的部分內容是不存在的,部分內容在原告申請之前就已經公開。請貴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雙方向法院提供了證據,并進行了質證。
針對被告的觀點,京云拆遷律師稱:被告某縣人民政府為了市政公用公共事業的需要啟動某工程建設項目,涉及該項目房屋征收的居民有權要求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被告在收到我方當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向我方當事人僅提供了部分信息資料但被告并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全面、完備的履行告知職責。被告認為我方當事人申請的《征收決定》、《城鄉規劃》已經向公眾公開,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被告認為《專項規劃》不存在,亦應當履行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所以,被告應對我方當事人的上述政府信息申請繼續予以答復。
最終,法院認可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判決被告某縣人民政府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針對原告何先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書面答復。
何俊田與阜平縣人民政府一審行政判決書
(2017)冀0627行初24號
原告何俊田,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漢族,住阜平縣。
委托代理人王國龍,北京京云拆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建華,北京京云拆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阜平縣人民政府。
組織機構代碼72880306-8。
法定代表人劉靖,職務縣長。
委托代理人王聰亮,阜平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石立松,河北宋金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何俊田因認為被告阜平縣人民政府拒不提供相關政府信息,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告送達行政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國龍、劉建華,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聰亮、石立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的房屋位于阜平縣阜平鎮東坑村,因“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原告房屋位于該項目征收范圍之內。2016年11月27日,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相關規定,采取EMS郵寄的方式向被告申請公開“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規劃》、《征收補償方案》、《征收決定》、《城鄉規劃》、《專項規劃》。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答復,但對于“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的《征收決定》、《城鄉規劃》、《專項規劃》被告沒有公開。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明顯違法。請求依法確認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行為違法,判令被告依法公開原告申請的“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的《征收決定》、《城鄉規劃》、《專項規劃》。
原告提供交的證據是:1、EMS全球郵政特快專遞郵寄單、網絡查詢截圖。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3份。3、何俊田房屋買賣合同、阜平縣俊林美發廳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被告辯稱,2016年11月27日,原告就阜平縣橋西街南延項目向答辯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答辯人收到上述申請后高度重視,縣政府主要領導立即指定專人并批示要求立即依法辦理,隨后答辯人向原告提供了該建設項目相關政府文件及材料。答辯人對原告的申請及時給予了答復,已經依法履行了相應的職責,原告所訴稱答辯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行為違法,沒有事實依據,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申請的所謂“專項規劃”客觀中并不存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中《關于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告》以及《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均通過公開張貼的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了公示,現場照片可以證實。另外,答辯人在官方網站“阜平縣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上,早在2016年11月15日,就以“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明白紙”的形式進行了公開。在2015年3月3日也已將《阜平縣城鄉總體規劃(2013-2030)》進行了公開。綜上所述,本案中答辯人對原告的申請已經給予了及時答復,原告申請公開的部分內容是不存在的,部分內容在原告申請之前就已經公開。請貴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提供的證據有:1、已向原告提供的資料:《阜平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阜平縣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阜平縣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紀要》、《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阜平縣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2、《阜平縣人民政府關于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告》及在征收區域張貼的照片8張。3、《阜平縣城鄉總體規劃(2013-2030)》官方網站公開截圖。4、《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明白紙》官方網站公開截圖。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主體資格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開書申請沒有異議,故對原告證據1、2、3的證明目的予以確認。原告認可收到了被告提供的部分信息資料,故對被告證據1予以確認。被告證據2、3、4僅能證明被告對相關文件進行了張貼、對相關政府信息進行了主動公開,不能證明針對上述內容對原告進行了合理的告知。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11月27日自北京向被告阜平縣人民政府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獲取涉及“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規劃》、《征收補償方案》、《征收決定》、《城鄉規劃》、《專項規劃》。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請后,于2016年12月28日向原告提供了《阜平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阜平縣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阜平縣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紀要》、《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阜平縣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等信息資料。被告認為《征收決定》、《城鄉規劃》已經于原告申請前在相關信息公開平臺主動公開,但并沒有書面告知原告。被告認為《專項規劃》這一政府信息不存在,亦沒有書面告知原告。
本院認為,被告阜平縣人民政府為了市政公用公共事業的需要啟動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涉及該項目房屋征收的居民有權要求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向原告提供了部分信息資料。不足的是被告并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全面、完備的履行告知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第(三)項規定: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被告認為原告申請的《征收決定》、《城鄉規劃》已經向公眾公開,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被告認為《專項規劃》不存在,亦應當履行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所以,被告應對原告的上述政府信息申請繼續予以答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阜平縣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針對原告何俊田關于“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征收決定》、《城鄉規劃》、《專項規劃》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書面答復。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左 青
人民陪審員 劉玉錄
人民陪審員 馬浩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黨軍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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