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國家正在加快城市房屋的建設,這就少不了將房屋進行拆遷,有些時候,政府會對違章的建筑進行強拆,當尋求補償的時候,他們的理由通常是:違章建筑是違法的,所以他們對這類建筑進行強拆是合法的,并且沒有補償。那么對于“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就一定是合法的嗎?強拆違章建筑就一定沒有補償嗎?下面我們來看看北京京云拆遷律師是怎么做的。
2013年1月24日苑先生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該執照注明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范圍銷售輪胎。2015年7月4日,河南省周口鄉濟開發區淮河路辦事處城管大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認定苑先生所經營的輪胎銷售店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屬于違章建筑,限期苑先生2015年7月8日前自行拆除。苑先生未予自行拆除。在本月的接下來時間里,該大隊多次制作限期拆遷通知,以同樣的理由要求苑先生自行拆除,但苑先生均未理會。2015年8月10日,周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沒有通知苑先生的情況下,將涉案房屋全部強制拆除,得知此事的苑先生來到拆除現場,并與拆除工作人員發生爭吵,阻止拆除工作,但最終無濟于事。苑先生對于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感到不滿,于是找到了京云拆遷律師尋求幫助,并在律師的幫助下將自然資源與規劃局訴至法院。
法庭上,京云拆遷律師稱:在涉案房屋被認定為違章建筑前,原告就已經從相關部門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并對經營地點和經營范圍作出了說明,因此,涉案房屋是合法建筑,而非違章建筑。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對原告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屬于違法行為,對原告的財產造成了嚴重的侵害,且至今未對強拆事件給予任何補償。其行為明顯違法,請求被告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補償。
被告辯稱:原告的房屋至拆除之前一直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告作出違法建筑的認定是由法律依據的,而且被告已經多次通知原告自行拆除違章建筑,原告均未理會,其在拆遷前已經盡到了提醒義務,其拆遷行為并沒有違法。
針對被告的辯詞,京云拆遷律師再稱:整個強制拆除過程,并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四十四條的規定履行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公告等法定程序,故該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確認違法。
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雙方向法院提供了證據,并進行了質證。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且在本案中,被告未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在沒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決定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下,逕行拆除涉案房屋,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因此,法院支持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認為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未經法定程序,對涉案房屋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應該對原告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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