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村民可以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承包村集體的土地進行農業活動。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進行補償的條件下,有時會將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征收,這個時候就會產生一些土地征收補償和地上農作物補償問題。對于這些問題應該如何解決呢?下面讓我們來看看京云拆遷律師是怎么做的吧。
韓先生是濟南市某個農村中的農民,因為從小生活在農村中,韓先生就向村集體承包了一塊土地,以此來維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2015年6月4日濟南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該村的土地進行征收,韓先生承包的土地就處于征收范圍以內,但是因為補償問題,雙方多次協商都沒有結果。隨著征收截止期限的臨近,該村村委會在收到了涉案范圍內土地及地上物補償之后,公告通知了韓先生強制清除的事情。2016年8月,村委會組織人員對韓先生所耕種土地上的農作物強制清除,直到清除之日,韓先生仍未簽訂地上物補償協議,也沒有收到補償費用。韓先生對此感到不滿,因此找到了京云拆遷律師尋求幫助。
法庭上,京云拆遷律師稱:濟南市人民政府作為一級政府無權直接強制清理韓先生承包的土地上種植的樹木,莊稼,也沒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催告、聽取原告陳述和申辯等程序,被告實施強制行為明顯違法。
被告辯稱: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從承包土地上的農作物及果樹進行強制清理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雙方均提交了相關的證據,并進行了質證。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原則上涉案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原告土地上相應財產的補償,應當在其獲得補償或者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才可以實施對地上物的清除行為。但被告在原告未取得補償的情況下強行實施清除行為,違反正當的程序要求。因此支持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認為鎮政府的強制拆遷行為違法。
未經催告強制拆除危房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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