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是河南省阜平縣白河村村民,當地政府因為實行拆遷計劃將周女士的房屋強行拆除。周女士遂委托京云拆遷律師向法院起訴,這是怎么回事呢?京云拆遷律師又是如何勝訴的呢?
周女士有坐落于阜平縣××鎮白河村榆樹口住房一套,已經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城鎮居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5年當地政府實行征拆項目,將周女士的上述房屋列入征遷范圍。2016年5月13日,阜平縣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對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范圍、補償原則、補償安置、其他補償、獎勵辦法、優惠政策、法律責任等內容做了說明。同日,舉行房屋征收聽證會,有被征住戶代表、村民代表、相關部門代表參與。2016年6月22日,阜平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工作的決定。2016年6月24日,該政府公布了補償方案。次日,政府又發布了正式的征收決定。征收工作至此開始。周女士兩次請求政府公開關于征拆內容的信心,然而政府以“申請內容不存在”為由拒絕公開。然而,沒想到的是,2017年政府以“周女士的房屋是違法建筑”為由,將周女士的房屋擅自拆除。一氣之下,周女士找到京云拆遷律師,企圖通過法律方式維權。
京云拆遷律師收到委托后,組成專業的律師團對周女士的案件進行研討。首先,京云拆遷律師檢索了大量類似案例與勝訴判決書仔細鉆研。然后,京云拆遷律師走訪到當地了解具體的事情經過和收集相關證據。最后,京云拆遷律師撰寫法律文書,參與庭審終于贏得了勝訴。
京云拆遷律師稱:一、該征收決定未依法公示公告。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告未對征收決定進行公示公告,嚴重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程序規定。
評估機構的選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待選的評估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同時為了保障評估的公正性和雙方的認同性,不應當僅提供本區域的評估機構名單,且評估機構應首先由被征收人協商決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參與權和選擇權。
被告制定的補償安置標準不合理、不合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產地的市場價格。但被告制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于法律規定的價格標準。
被告作出的征收決定損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剝奪了原告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公平補償權,現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確認被告于2016年6月22日房屋征收工作的決定違法;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然而,被告稱:該拆遷項目合法,政府作出的征收決定合法。在征收期限內,該項目范圍內所有被征收人全部與阜平縣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且阜平縣政府給予了被征收人足額補償,所有被征收人按補償協議履行了搬遷義務。評估機構選定合法,原告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庭辯論環節,針對被告的答辯,京云拆遷律師指出,該征收決定征收范圍包括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原告的涉案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根據該規定,征收集體土地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甚至國務院批準,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故就涉案集體土地部分的征收,被告無作出征收決定的法定職權,也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
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被告征收部門征收決定作出前組織了由被征收人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就并擬定的補償方案征求了公眾意見。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本案中,被告沒有提交社會風險評估報告及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的相關證據,故就涉案國有土地部分的征收,被告也存在程序錯誤等問題。
最終,法院認為本案涉案地塊上已經建成公路,原告亦沒有舉證證明多數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撤銷涉案征收決定會給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確認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工作的決定》違法;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評估之后,先拆后補,政府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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