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我國制定了信息公開制度。政府信息公開是行政法賦予公民保護知情權的制度,信息公開可以緩解政府與公民信息不對等的情況。但是,生活中總有政府以各種理由拒絕信息公開。京云拆遷律師代理過的信息公開案件數不勝數,我們來了解下下面這個案子。
“經查,您所申請信息涉及項目暫未結案,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現告知您所申請信息暫不存在。”這是張女士收到的政府答復。張女士是北京市大興區某鎮某村村民,張女士在該村有一處房屋。當地鎮政府因為實施拆遷計劃將張女士的房屋列入征遷范圍。為了解征遷信息,張女女士向政府申請信息公開。2020年6月28日,張女士向該鎮政府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獲取的信息為:北京市大興區舊xx鎮綠化隔離地區建設舊宮改造二期一級開發項目涉及xx村一村的拆遷補償資金發放和使用情況文件。2020年7月1日,當地政府出具《登記回執》并向張女士郵寄送達。2020年7月5日,該鎮政府向北京xxxx有限公司作出《查詢函》,要求其協助查詢并調取張女士申請公開的信息。2020年7月10日,該鎮拆遷指揮部出具《回復函》,內容為:該開發項目還在拆遷進行中,資金的發放及使用情況還未核算完畢,該項目也未結案,其申請的信息暫不存在。2020年7月14日,該鎮政府作出被訴告知書,并于同日向張小姐郵寄送達。
張女士不滿該鎮政府的決定,委托京云拆遷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京云拆遷律師接到委托通知后,第一時間了解案情并給出了專業的代理意見。我們來回顧下庭審現場。
法庭上,京云拆遷律師首先代表原告張女士宣讀起訴書,涉案項目自2010年開始至今,大部分被征遷戶已經獲得安置補償,被告作為該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機構,應當實時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對涉案政府信息進行記錄,并依法予以公開,涉案項目是否結案與涉案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沒有必然聯系,被告應當就目前保存材料予以公開。綜上,原告認為,被告不作為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等權利。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望查明事實依法審理。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被告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被訴告知書;2、責令被告依法對原告申請的大興區xx鎮綠化隔離地區建設舊村改造二期一級開發項目涉及xx村一村的拆遷補償資金發放和使用情況文件進行依法公開。
京云拆遷律師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證據:1、快遞底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證明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被告申請公開涉案政府信息,具體信息以申請表為準。 2、大興區xx鎮政府(2020)第xx號-回《登記回執》、被訴告知書,主要是本案被訴的行政行為。
被告鎮政府答辯道:被告已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被訴告知書。經調查核實該開發項目還在拆遷進行中,資金的發放及使用情況還未核算完畢,該項目也未結案,原告申請的信息暫不存在。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行政訴訟請求。
為此,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登記回執、快遞查詢單、被訴告知書,證明被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程序及內容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 2、查詢單、回復函,證明被告已按照規定向本機關主管部門經過查詢后確認該信息不存在,履行了相應的義務。
關于被告提供的證據,京云拆遷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被告xx鎮政府對其作出的被訴告知書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進行了相關查找和搜尋工作,但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進行了充分查找,故被告作出的被訴告知書屬認定事實不清,應予以撤銷。
最終,法院接受了京云拆遷律師的部分觀點,判決撤銷被告北京市大興區xx鎮人民政府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2020)第xx號-答《政府信息答復告知書》;責令被告北京市大興區舊宮鎮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法定期限對原告張昕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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