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夠參與分割宅基地房產利益嗎?
2021-10-27 閱讀:34
案例簡介:
武某是上海市浦東區三林鎮某村的村民。出嫁前,家里申請建房,武某和父母、哥哥四人作為立基人口,后建得一棟三層房屋。后武某因出嫁,從該房搬出去到婆家居住。現在,武某的父親去世了,家中對房屋的分割產生了分歧。武某的哥哥認為,武某是出嫁女,是不能夠分得房產的。武某認為當時建房的時候,自己明明是家中一份子,房屋的面積自己也是算其中面積的,該房屋應該有自己的份額。自己屬于外嫁女,能夠參與分割宅基地房產利益嗎?

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是提供給特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種使用權,應當隨著該成員的死亡而自然終止。當武某的父親死亡后,其宅基地使用權就此消失,原宅基地使用權由其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時,本院考慮到系爭房屋的主要出資等情況,確定武某為系爭房屋的共有人。基于宅基地使用權的地位和房屋建筑面積的份額,馮甲主張平房1間中50%的份額,本院予以準許。
律師評析:
這個案例在實踐中很常見,外嫁女,能夠參與分割宅基地房產利益嗎?部分地區尤其是農村,仍有出嫁女就是潑出去的水,不能分家產的習俗。這里面有幾點需要我們注意: 注意宅基地的性質和保障功能。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通常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以戶的名義獲得。因此,宅基地獲得時的家庭成員均有使用宅基地的權利,并不是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在誰的名下,誰就當然的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另外,要注意考慮宅基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保障農村戶的每一名成員的居住、生存有宅基地可以使用。屬于外嫁女,能夠參與分割宅基地房產利益嗎? 如出嫁女在當時是該家庭成員,且宅基地登記在父(或母)名下,宅基地上的房屋也是父母遺留的。在這種情況下,該出嫁女可以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主張遺產繼承,從而得到父母遺留的部分房產。屬于外嫁女,能夠參與分割宅基地房產利益嗎?該出嫁女得到了部分房產,從而也就得到了宅基地的使用權。如果遇到了國家征地拆遷,該出嫁女可以和她的兄弟一起分享拆遷利益。 如宅基地登記在父(或母)名下,宅基地上的房屋不是父母遺留的,而是該出嫁女的兄弟建造的。在這種情況下,該出嫁女不能必然分割、得到宅基地。理由是宅基地不是遺產,該出嫁女不能繼承父母遺留的宅基地;該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經滅失,沒有遺產可以繼承;如果該出嫁女嫁到了外村,她就喪失了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不具備獲得宅基地的資格。屬于外嫁女,能夠參與分割宅基地房產利益嗎?即使該出嫁女嫁到本村,由于她在男方家庭有宅基地,也不能再要求分割父母遺留的宅基地。 如出嫁女在他方處已經擁有宅基地,其要求分割宅基地財產利益的請求可能面臨駁回的風險。如上所述,宅基地有社會保障功能,一家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可見,法律不允許個人有一處以上的宅基地,如果在他處已經擁有宅基地,此處的宅基地權利就將喪失。 拆遷與宅基地利益的結合風險。屬于外嫁女,能夠參與分割宅基地房產利益嗎?有的地方,出嫁女并未將戶口轉移至夫家,而是繼續留在娘家,即是為了享受拆遷利益,其與單純要求宅基地的使用權利訴求不同,在拆遷時,要與當地的拆遷政策結合,綜合考慮出嫁女對宅基地拆遷所享受的利益,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出嫁女的拆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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