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 夫妻一方使用的金銀首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1-10-26 11:13:12 閱讀:53
伴隨著社會的轉變,社會發展的發展趨勢,大家的生活水平愈來愈高,日常生活要求也由于時代在變化。從20世際50-70時代:“四大件”包含:錄音機,單車,電動縫紉機,腕表。又被稱作三轉一響。到20個世紀80-90時代:“四大件”包含:彩色電視,電冰箱,全自動洗衣機,收錄機。再到“四大件”包含:手機上,電腦上,車輛,房屋。及其金銀首飾等。那麼夫婦一方應用的金銀首飾是不是是夫妻共同財產呢?又如何開展劃分呢?作為影響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則,破產法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關系有明確規定。
《案例》
全某(女)和許某(男)是夫妻關系,完婚多年,兩人已結了許多年,育有一獨生女許甲,王某系全某母親,全甲系全某父親,平時感覺自己身體沒有其他不適的全某和所愛的人,可以不相信這一信息。在其他重點醫療機構進行體檢。但悲劇的是最后被告之早已是胃癌晚期。折騰了一年,終于經歷了痛苦的治療。在2008年1月,全某悲劇的過世。死后,許某和閨女許甲將其22件配飾等財產存放在中國工商銀行長路支行。2012年2月27號,許某與許甲一同將全某遺留下的22件飾品從金融機構拿出來,在其中21件由許甲放到其所屬的企業電子柜存放,剩余的一條金鏈子由許某存放。2012年2月29日,許甲出示了一張打印但修改后的收據。

具體內容如下: 所有個人財產的金銀首飾、股票、期貨死亡后由許甲繼承。許某認為22件由全某留下的飾物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于是與閨女許甲發生爭執。然后找到上海申云律師事務所,由于申云律所針對家庭婚姻糾紛案件閱歷豐富,期待可以獲得申云專業律師的協助,來化解異議。
在整個起訴過程中,沈律師根據《破產法》關于婚后財產的相關要求,夫妻在夫妻關系續存期間獲得的以下資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工資、獎金;制造和運營的利潤;專利權的利潤;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資產,但該方法第十八條第三項除外;其他資產應歸一起所有。夫妻雙方對所有資產都有公平。下列情形中的一種: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受人身傷害所得醫療費用;一種特定用途的財產,如一項遺書或贈與協議;一項明確規定只屬于丈夫或妻子的財產;一方專用型日常生活用品;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本案屬于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爭議焦點集中在金銀首飾是否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金銀首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屬于日常生活用品、是否有財產。這兩家人認為金銀首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雖然屬于日常生活用品,但屬于日常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本案爭議的焦點看起來是金銀首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是金銀首飾是否屬于生活用品,是不是個人財產。李律師主張金銀首飾雖然是生活中使用的,但并不屬于生活用品,因此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分割之后,根據繼承法再由全某父母配偶和其子女均分。
《律師分析》
一、關于雙方爭議的首飾是否屬于全某個人財產的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屬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的規定,雙方訟爭的物品雖然屬于全乙生前所用的物品,但物品的用途并非用于生活,故不屬于生活用品。應認定,全某遺留下來的22件首飾有一半為許某的個人財產;剩下的一半作為被繼承人遺產繼承。
二、遺囑問題
(一)遺囑的有效要件:(1) 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2) 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3) 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4) 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5) 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6) 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二)自書遺囑的要求:(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我國對于遺囑的效力規定是有嚴格要求的,如果對于遺囑有效性的這一問題還想了解更多的內容,可以去咨詢更專業的律師或者是法律部門,云合律師網提供律師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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