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因感情不和打算跟妻子離婚,但在寫離婚協議時,雙方對房產問題存在較大爭議。劉先生說,他們婚姻存續期間,岳母拆遷安置了一套房子,當時劉先生也是冊人口,拆遷里邊應該有自己的份額,可妻子卻認為這是岳母家的財產,跟劉先生一點關系沒有,現在雙方爭執不下,劉先生問,可以打官司要這套房產的利益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亞峰律師表示:
本案中劉先生因戶口在冊而獲得額外購房面積指標,那么他可以要求對這套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或者結合房屋的價款獲得對應的補償。另外,劉先生作為被安置人之一,岳母應當把劉先生應得的其他貨幣補償,比如搬家補助費、騰退獎勵費等給付給劉先生。
近年來北京市有很多類似的案例,當事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方父母名下的房屋拆遷,當事人戶口在其中,根據拆遷政策可以獲得一般是40-50平米的面積指標,于是這個家庭便能取得幾套安置房屋。
當事人離婚要求分割房屋,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一般會綜合考量拆遷政策的規定、當事人是否在騰退房屋中居住過,是否出資對房屋進行過加建擴建,現在有沒有穩定住所等方面來判令被安置人是否享有所有權或者居住使用權。
法律參考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物權法》
第一百條第一款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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