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2019年6月9日,吳先生租賃了第三人的一座廠房。 在房屋租賃期間,該市城管局認為吳先生租賃的彩鋼瓦廠房是其未經審批,擅自建設的違法建筑,便向吳先生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其在指定日期前自行拆除鋼構房屋。但吳先生并不是該房屋的建造主體以及所有權人,在沒有認定事實的情況下就讓吳先生進行拆除,讓吳先生不服該市城管局做出的決定,便找到了京云律所尋求法律幫助。
庭 審
法庭上,京云律師稱:2019年,我方當事人租賃第三人的廠房,在房屋租賃期間,被告向我方當事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其在指定日期前自行拆除房屋。被告的《決定書》違法之處有:1.行政相對人認定錯誤。我方當事人并非涉案房屋的建造主體和所有權人,也不是使用權人,被告所列行政相對人錯誤。該《決定書》未對房屋所有權人告知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的權利,未對房屋所有權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并送達,剝奪了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2.缺失必要的法定前置程序。被告未對涉案建筑物進行檢查、調查、現場勘驗,認定事實不清,也未向我方當事人和房屋所有權人作出并送達告知書、催告書等,未保障我方當事人和房屋所有權人陳述、申辯之權利,屬于程序違法。因此,被告的行政行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程序嚴重違法,嚴重侵犯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被告認為作出上述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準確,故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維持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雙方向法院提供了證據,并進行了質證。
針對被告的觀點,京云律師稱: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以我方當事人違法建設涉案房屋為由認定其為限期拆除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無論從第三人陳述,亦或者證人陳述,都無法直接證明涉案違法建筑均系我方當事人建設,被告在未進一步查明違法建設行為及相對人的情況下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主要證據不足,應當予以撤銷。
最終,法院認可了京云律師的觀點,撤銷被告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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