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講,拆遷協議是基于雙方平等協商而自愿簽訂的,其性質屬于民事合同,一旦被拆遷人在協議上簽字,就等于認可協議中的拆遷安置方案與補償價格,即使賠償補償價格很低也沒有辦法后悔,不得再主張協議無效。
要想撤銷協議,被拆遷人可以采取與拆遷方進行協商談判的方式,要求提高補償價格;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方式,要求判定協議無效或者撤銷協議。因為無效合同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這樣就爭取到了重新簽訂協議、提高補償價格的機會。
一般來說,發現補償太少而想撤銷協議是非常難的,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那么怎么才能撤銷協議,而自己還不違約呢,那么就要從房屋拆遷立項、拆遷方案制定程序和簽訂的拆遷協議這三個方面想辦法,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才有可能撤銷協議。
⑴房屋拆遷是否在合法拆遷范圍之內,是否已經獲得市縣級政府立項批復,這就需要向城改或者棚改辦申請信息公開,要求提供集體土地或者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城改或者棚改立項批復。
⑵如果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那就要求提供集體建設用地征收批文,可以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信息公開。
⑶制定拆遷安置方案時有無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⑷制定整村拆遷安置補償方案時,是否經過2/3以上村民代表簽字同意,是否經村委會、村黨支部和監委會同意。
⑸被拆遷人是否有證據表明是在遭受欺詐或脅迫的情況下,非自愿地簽訂了明顯不公平拆遷協議,就種情況就需要保留相關證據,以證明簽訂拆遷協議時受到可欺詐或脅迫。
⑹不是戶主本人簽訂的拆遷協議。
⑺簽訂拆遷協議的簽字者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即使出現上述情況之一,如果被拆遷人想通過訴訟方式撤銷協議,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行使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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