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案例
個集體土地承包給個人征地補償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費用以及社會保障費用。具體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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