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餐飲最怕遇到的幾件事:無賴騙子、拆遷修路、漲租搬店……還有就是租賃的商鋪被查封。那么,商鋪被查封,租戶還能繼續開餐廳嗎?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王先生租了一個商鋪用來經營餐廳,租期15年。王先生勤懇經營生意非常好,餐廳開了五年的時候,突然收到了查封通知,原來因為房東不按期繳納房屋貸款被房產公司起訴,法院判決了房東和房產公司合同解除,房產公司現在要把商鋪要回去。
王先生很著急,他覺得買賣不破租賃,房東和房產公司的糾紛不應該影響到自己的餐廳租賃,而房產公司則稱,房東只是付了首付之后就在還貸款,壓根沒有取得房本,這房子一直都是房產公司的。那現在王先生還能在這里繼續經營餐廳嗎?
王先生可以在這里繼續經營餐廳。
房東雖然并沒有取得商鋪的所有權,但是在和房產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時,房產公司實際已經將商鋪的占有、使用權轉移給了房東。因為我國房地產領域實行的是“預售+按揭”模式,購房人往往要間隔相當長的時間才能辦理房本,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人,如果在此期間不允許買受人對房子進行租賃,是和市場經濟基本原則相違背的,所以房東把商鋪租給王先生是合法有效的。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指即使出租人不再是所有權人,承租人也仍然可以繼續租賃,原意是為了維護租賃關系的穩定,所以可以適用于這個案件,王先生合法建立的租賃權不應當因房東和房產公司合同解除而否定或影響,王先生可以依據租賃合同,在租期內拒絕房產公司要回商鋪的申請。
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占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并占有使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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