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家庭在老人的臨終搶救上都經受著兩難的選擇,盡管老人已經到了彌留之際,即使搶救已經沒有意義,但子女還是不愿放棄挽救其生命的希望。老人渾身插滿醫療儀器,生命雖獲得了短暫的延續,但也正在遭受極大的痛苦。對于彌留之際的老人,這種毫無尊嚴延續生命的方式真的是最好的選擇嗎?
近日,廣東深圳在“臨終決定權”上做出了大膽突破,切實尊重考慮患者的臨終尊嚴。
據新京報,7月4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于近日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其中,第七十八條規定,如果病人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院要尊重其意愿,讓病人平靜走完最后時光。
臨終決定權,訂立預囑,和安樂死到底有什么不同?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安樂死是在醫生協助下的自殺,本質是一種剝奪生命的行為,因此安樂死在中國是被明令禁止的。而臨終決定權是人們可以提前決定對自己“不要做無謂搶救”,是一種個人自由意志的表達,目的是減輕痛苦,讓病人有尊嚴的死去。
生前預囑首次入法意味著什么?
王興華律師認為:在現實中,對于最后關頭的病人來說其實非常煎熬,要同時忍受心理和生理的雙重痛苦,對于很多子女來說,給老人花費巨額醫療費用仿佛是一個盡孝的標準,即使老人的治療只是維持生命、并無改善的可能,也很少有子女放棄老人的維生治療。
所以生前預囑的首次入法,在法律層面提供了保障,讓患者本人可以自主選擇和決定生命如何結束,家屬也不用面臨兩難選擇,同時也給醫生吃了一顆定心丸。有尊嚴的死亡,是人權的一部分,雖然生前預囑的推行仍有很多問題,但這次立法無疑是一次突破。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第七十八條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供具備下列條件的患者生前預囑的,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復蘇等創傷性搶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進行或者不進行原發疾病的延續性治療等的明確意思表示;
(二)經公證或者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見證人不得為參與救治患者的醫療衛生人員;
(三)采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的方式,除經公證的外,采用書面方式的,應當由立預囑人和見證人簽名并注明時間;采用錄音錄像方式的,應當記錄立預囑人和見證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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