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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畢業(yè)季,經(jīng)過幾年大學熏陶莘莘學子,即將步入社會找工作。近幾年,市場形勢嚴峻,又趕上疫情,各個大廠壓縮人工成本,大規(guī)模的裁員,在這個僧多粥少的時代,很多企業(yè)都想用最少的成本,招到性價比最高的員工,因此有些企業(yè)招到人以后,希望員工及時到崗。然而,疫情反反復復,明天意外不知道哪個先來,也許今天剛收到一家公司的入職offer,明天正要入職時,卻被居委會通知居家隔離。
一般而言不得取消,如果擅自取消,用人單位將會存在承擔締約過失法律責任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錄用通知不代表實際建立勞動關系,應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
然而,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用人單位發(fā)出錄用通知的行為屬于《民法典》規(guī)定的要約行為,勞動者回復同意后即構成承諾,對于雙方產(chǎn)生約束力,勞動者享有未來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的期待權。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以“因疫情影響無法辦理入職”為由取消錄用通知,可能被認定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產(chǎn)生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
錄用通知書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發(fā)出就對企業(yè)產(chǎn)生相應的約束,如操作不當就會發(fā)生風險。錄用通知在民法上屬于“要約”,只要求職者對《錄用通知》做出回應,用人單位就有責任履行其中承諾。
在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中,由于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尚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實際發(fā)生用工行為,所以雙方之間尚未建立勞動關系。求職者如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締約過失責任糾紛,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F(xiàn)實中,即使求職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委也會告知其不予受理。
目前,法律并未對用人單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應當賠償?shù)慕痤~與標準進行明確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如發(fā)生此類爭議,法院通常會參照用人單位承諾的待遇標準、求職者的基本情況、再就業(yè)能力、機會成本損失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對求職者的損失進行酌定,賠償標準通常相當于求職者入職后1至3個月的工資。此外,如果求職者存在懷孕、傷殘等特殊情況,法院也會予以考慮,在賠償金額上給予求職者一定傾斜,以保障實質公平。
求職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入職時用人單位并非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而是降低了此前雙方談妥的條件,在勞動合同中未按此前的承諾確定薪酬待遇等相關標準,此時如果求職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則視為接受了勞動合同條款與條件,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不得再以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入職前承諾不符為由,主張變更勞動合同或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初入社會的大學生,涉世未深,對職場抱有期待,以為收到offer離入職不遠了,殊不知企業(yè)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jīng)濟組織。在沒有與求職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之前,隨時都會變卦,就算求職者能如愿入職,是否能夠順利轉正仍是未知數(shù)。因此,為了保險起見,勞動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應對:
注意保留用人單位發(fā)來的錄用通知書,通知書未明確說明薪酬福利待遇標準的,可以向用人單位詢問。
用人單位以電話等口頭方式表達錄用意愿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的方式保存證據(jù)。如用人單位未及時通知的,可以做好準備后致電公司,以詢問入職細節(jié)等合理理由,確定公司的錄用意愿。
按照用人單位通知的時間、地點,攜帶指定材料準時到達用人單位辦理入職手續(xù),避免因遲到、手續(xù)不全等原因無法入職。如有關材料暫時無法提供,可以提前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
最后,祝愿全天下打工人,都能夠找到心儀的工作,愿每個勤奮的人,都能付出有所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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