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政府征收土地應該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標準,給予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對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進行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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