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邱某山、邱某海系兄弟。邱某生系邱某海過繼給邱某山的兒子。邱某生與段某某系夫妻關系,邱某系二人之女。邱某旺系邱某海之子。邱某戶籍現仍在某某房屋內,段某某戶口已遷出。
房管中心提交2009年12月30日《拆遷調查登記表(人員)》、《拆遷調查登記表(房屋)》、2018年5月18日北京市豐臺區某街道某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居住證明》一份,證明該中心入戶調查時,邱某、段某某并非實際居住人。
二、律師觀點
張友伶律師主張,依法確認房管中心、邱某旺于2018年5月19日簽訂的《某棚戶區改造拆遷房屋安置補償協議》無效。因為北京市豐臺區某里8號北房四間、西廂房兩間、南房四間原為邱某海、邱某山兄弟二人通過繼承析產所得的城市私房,其中南房四間屬于邱某山所有。邱某、段某某系邱某山之獨子邱某生(已故)之妻女,在邱某山及其妻子去世后,南房四間依法由邱某生繼承,邱某生去世后應依法由邱某、段某某繼承所有。
2019年年初,邱某、段某某通過其開庭舉證,方才在2019年7月5日獲知房管中心、邱某旺已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作為上述房屋的所有權人,邱某、段某某沒有授權邱某旺簽訂拆遷協議并予以交付拆除。其行為嚴重侵害了邱某、段某某的合法權益,所簽訂的涉案某棚戶區改造拆遷房屋安置補償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三、法院判決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及北京市豐臺區房管局某房管所于1987年2月13日出具的《危房通知》,可以認定8號房屋中的南房四間產權人為邱某山,邱某山去世后由其繼承人繼承該房屋的權利。
邱某生系邱某山的繼承人,邱某、段某某作為邱某生的繼承人,有權利起訴。邱某旺雖對8號房屋進行過翻建,但該翻建行為并非取得8號房屋中南房的權利,現邱某旺與房管中心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未經邱某、段某某認可和追認,侵害了邱某、段某某的財產利益,屬于無權處分,故邱某旺與房管中心于2018年5月19日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應為無效。
房管中心稱邱某、段某某未向其申報權利,因房屋中的南房四間產權人為邱某山,房管中心對此應予知情,且邱某戶籍一直在某某房屋內,段某某戶籍在房管中心2009年12月30日調查時亦在某某房屋內,房管中心應通知邱某、段某某向其申報權利,故對房管中心此項辯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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