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產糾紛案件中,經常有開發商實際交付的房屋層高與合同約定房屋層高明顯不一致的情況,那么在這種情況之下,業主可以怎樣進行維權呢?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某樓盤在銷售時宣傳賣的商鋪有5.6米高層高,袁女士很心動,這樣商鋪可以隔成2層使用,買1層就等于買2層,對外出租可以得雙倍利益,于是購買了一套。但在驗房的時候發現自己收到的商鋪實際層高只有4.2米,根本無法隔成兩層來使用。袁女士認為開發商以虛假的信息進行銷售,致使自己被誤解和欺騙,是屬于欺詐行為,要求開發商返還全款并且賠償損失20萬。
開發商宣傳層高與十幾層高不符,但因為在雙方簽訂購房合同時,房屋并未實際建成,具體的層高沒有通過測繪而最終確定,所以開發商并不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
但袁女士可以提交多項證據,比如當初開發商銷售商鋪時的宣傳冊、樣板間視頻照片、銷售人員錄音等等來證明開發商虛假宣傳的事實,并且結合購房的房價、位置、與周邊同類型商鋪的比較等來證明商鋪的層高在自己購房目的中的重要性。
綜合認定開發商交付的層高4.2米的商鋪無法實現袁女士的合同目的,因此開發商構成違約,應當根據預期利益和誠實信用原則,向袁女士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且賠償損失。
法律法規
《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
第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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