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離婚調解書中的內容是可以反悔的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最近觀眾袁女士遇到了一件煩心事,多年前,他和前夫經法院調解離婚,當時在《民事調解書》中約定了,前夫單位分給前夫的一套公租房歸袁女士所有,房子相關權益也都歸袁女士。可沒想到,幾年后,袁女士突然得知,前夫背著她袁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子進行了房改,并且房本的名字寫的是前夫的名字。袁女士找到前夫理論,前夫竟然改口說這套房子與袁女士無關了。為此,袁女士起訴到了法院,那像袁女士這種情況,房子還能不能要回來呢?
王興華律師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這套房屋是前夫單位分給前夫的福利房,這種房子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具有出售對象、房屋價格的特殊性,在辦理房改時,通常購買主體只能是單位職工本人,房本也落在職工名下,因此本案的焦點就是袁女士能不能依據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確認這套單位分給前夫的福利房歸自己所有。
首先這套房屋在兩人離婚時還不能辦理產權證,也就是說當時房屋權屬還沒有明確,但是根據兩人的協議可以看出前夫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放棄了這套房屋上所擁有的財產性權利,并將這份權利轉移給袁女士,所以當房子可以進行房改和辦理產權證的時候房子也理應是袁女士的。但鑒于房屋的價值較大,而且又是福利性質房,前夫是單位職工的身份在購房中還是起到重要的作用,所以前夫可以要求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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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不動產登記發生效力,但由于房改售房以及房屋權屬登記的特殊性,在出售房改房時,不辦理共有產權,房屋權屬證書只辦理在一人名下。如果房改房存在名實不相符的情況時,就不能僅根據房屋登記就簡單地認定為個人財產,而是應當結合法律規定、房改政策和案件具體情況綜合作出認定,否則將侵害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但是如果要確認房屋歸非登記方所有,除非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否則很難推翻房屋登記的事實。
夫妻之間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契約對財產分割所作的約定,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尊重雙方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該按照雙方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履行,所以應當優先保護事實物權人,而不宜以產權登記作為確認不動產權屬的唯一依據。
本案因房改政策規定等歷史原因,導致離婚時已經處分給妻子的房子登記在了丈夫名下,根據雙方離婚時的調解書和調節筆錄來看,雙方的真實意思是李先生放棄了這套房屋上所擁有的財產性權力,并把權力處分給袁女士,之所以離婚時沒有確定產權僅僅是因為當時房子還不能進行產權登記。即使房子后來登記在了李先生名下,但是這并不能否認當時李先生在民事調解書中已經把房子處分給了袁女士的事實。
此外,因為這套房子是房改房,具有特殊的人身屬性,李先生的職工身份在購房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李先生可以要求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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