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對于很多人來說都是一生中繞不過的大事,有的人順順利利買到心儀的房子,皆大歡喜,有些人則總是遇到各種難題,心力交瘁。比如買房貸款辦不下來,造成違約責任算誰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在北京電視臺《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去年8月份,張先生將一處房屋出售給宋女士,雙方簽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后,宋女士交了五萬元定金。合同約定宋女士要在10月底之前付40萬首付款,其他房款向銀行辦抵押貸款。
9月初,宋女士去查了個人信用報告,發現自己的信用狀況無法辦理貸款,于是和張先生溝通解約的事情,后來雙方協商同意宋女士繼續申請其他貸款機構,但是如果在11月中旬還是沒有申請下來,合同就中止,雙方互相不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宋女士還是沒能按期申請到貸款,于是張先生向她郵寄了《解除合同通知》,宋女士簽收了,在宋女士提出要回5萬定金時,對方認為宋女士當時沒按照合同約定付首付款,就是違約,所以堅決不退定金。
那么宋女士是否構成了違約?5萬元定金該退嗎?
王興華律師表示
生活中常有在買房時因為個人征信問題無法從銀行貸款的情況,這里需要注意,如果在申請貸款之前,買賣雙方沒有對無法貸款是否應當返還定金的問題進行約定,之后買家因為征信沒有成功貸款,除非和賣家協商一致,否則定金不予退還,或者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在本案中,宋女士在交房款日期前及時告知張先生自己未貸款成功的情況,聯系中介,三方進行充分協商溝通,張先生接受如果宋女士向其他貸款機構貸款仍然不能成功的話,就委托中介繼續出售,且并未追究宋女士責任,這種情況下宋女士未能貸款不能認定宋女士為違約,合同解除后張先生應當將定金歸還給宋女士,但是宋女士給張先生賣房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實際情況予以賠償。
法律鏈接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條 【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七條 【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以上就是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對于宋女士買房人因個人信貸問題導致購房合同中止算不算違約事件的法律解析,若您對還有想了解的法律知識或者想咨詢的法律問題,歡迎撥打全國法律咨詢熱線:010-6518-1102,專業律師在線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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