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修訂公布,并將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中涉及到集體土地征收的一些新規值得廣大農民朋友關注,也為今后其它地方的土地征收提供了借鑒。具體展開如下。
一、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價值要依據
評估結果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時,房屋價值認定需要依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而集體土地征收領域并未有相關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此次《實施辦法》將評估程序引入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當中,將促進農民因失地失房所獲的補償更加精細化、合理化、公平化。
《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應當評估原住宅的價值給予貨幣補償…采取貨幣補償的,應當評估宅基地和住宅的價值,一并作出補償安置”。
可見,對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貨幣補償這兩種補償安置方式,應當評估原住宅的價值。同時,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房屋評估工作涉及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取、評估報告送達、評估報告復核、鑒定等程序,每一步程序都與廣大被征地農民的利益息息相關,應當牢牢把握住評估程序中的重要時間節點,全程參與并監督評估工作,確保自己的宅基地上房屋能評估出一個合理的價值來。
二、土地補償費村委會最多留20%
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再根據農民各自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分配。也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將土地補償費部分截留。此次《實施辦法》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截留的土地補償費規定為不超過20%,充分保障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補償權益。
《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被征收的土地已經確權到戶的,土地補償費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歸被征地農戶所有,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補助費全部歸被征地農戶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確權到戶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可見,對于土地已經確權到戶的農民,土地補償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至多留用不超過20%,其余的都要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將按照
“征收”標準進行補償
《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是具體怎樣補償并沒有規定,導致在此種情形下收回土地、拆除房屋所獲的補償各地理解不一。
《實施辦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锻恋毓芾矸ā返诹鶙l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也就是說,此次《實施辦法》中將“收回”和“征收”補償進行了一致化處理,今后因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需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將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標準進行補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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