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屬于依法設立的一級行政機關,而街道辦事處是屬于區政府派出的行政機關。雖然在某些情況下,派出機關也具有一定行政主體資格,可以處理一定的行政事務,但街道辦事處的職權畢竟有別于鄉、鎮人民政府,不能直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行使拆除職權。
勝訴故事
北京某公司在2005年10月18日與村經聯社簽訂場地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村中的6畝土地,租賃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05年10月24日,又與村經聯社簽訂房屋出售協議,約定購買該土地上的地上物。北京市某街道辦事處在2017年9月6日向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發函,詢問地上房屋是否取得規劃許可。得到否定答復后辦事處向該公司發布《告知書》要求自行在2017年9月21日前拆除房屋不成,隨即于2017年9月30日,對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該公司認為政府行為違法,找到京云律師事務所維權。
律師觀點
劉建華律師認為《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明確了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及鄉鎮人民政府在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的各自職權。辦事處作為政府的派出機關,雖然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相關法律規范并未賦予街道辦事處具有對違法建設予以強制拆除的行政職權,因此,對房屋予以強制拆除的行為,屬于超越職權。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有一些地方是由街道辦對違章建筑進行認定和處罰的,并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和《責令強制拆除決定書》以及拆遷違章建筑。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被證收人遇到這種情況要及時尋求法律救濟,起訴街道辦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擔違法責任。
法院觀點
法院認可了劉建華律師的建議,確認北京市某區人民街道辦事處于2017年9月30日對北京某公司位于街道建設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法律依據:《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或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事先制定工作方案,確定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屬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人等配合單位的職責。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一條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按照下列規定方式確定:(一)已經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應當按照竣工結算價確定;(二)尚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可以根據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價確定;未依法簽訂施工合同或者當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評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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