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
劉建華律師認為:被告對畢先生房屋進行拆除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且存在嚴重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望查明事實,依法審理。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確認被告于2018年8月18日對原告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禮賢鎮某莊西宅院內房屋及圍墻進行拆除行為違法;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庭 審
被告禮賢鎮政府辯稱:
一、原告住宅屬于國家重點工程覆蓋范圍。
二、被告取得上級政府批復同意實施拆遷。
三、被告以各種形式提前告知各位村民祁各莊拆遷事宜。
另外,拆除當日,雖原告始終未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但被告為維護原告拆遷利益不受到嚴重損失,保證讓原告享受拆遷獎勵政策,確保原告拆遷利益最大化。被告安排拆遷工作人員與原告進行溝通,得到原告同意后,對原告房屋進行拆除。原告出具承諾書,稱被拆遷院落已無個人物品且放棄一切可移動物品,保留現有拆遷補償利益。
劉建華律師認為:本案被告禮賢鎮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應屬違法。
對于被告禮賢鎮政府認為原告畢瑞庫已簽署《承諾書》,應當視為同意對涉案房屋予以強制拆除的訴訟主張,因該《承諾書》的內容僅體現在院落內已無個人物品,不能體現原告畢瑞庫同意對涉案房屋予以強制拆除。
京云拆遷
法院認為:因被告政府稱涉案房屋所在地不存在房屋拆遷許可證,故其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政府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對原告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禮賢鎮某莊宅院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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