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統一簽定的征地協議是無效的。大家在征地拆遷中看到的糾紛也并不不在少數,村委會和村民簽訂補償協議也是常見的事情,從事情的表面來看好像村委會就是實際的征收人,所以村民一般都認為村委會是主體。那么,村委會統一簽定的征地協議有效嗎?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無效。征地要確保農民知情并表達自己的意愿
根據有關規定,征地過程中,要確保農民知情并通過有效渠道表達自己的意愿。征地涉及征地報批前期工作和批后實施工作。在征地報批前期工作中,要求當地履行告知、確認、聽證程序,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收土地方案聽取被征地村組和農戶的意見,確認方案有關內容。征地告知要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信息公開,采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征收土地方案,目的就是為了維護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準后,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具體組織公告、登記等征地批后實施工作。被征地農民有異議時要聽證。
當被征地農民提出異議時,要組織聽證。依據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征地不僅要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更要征求被征地農民意見。群眾有異議、申請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組織聽證。對于農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對于不合理要求,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強行征地。2004年國土資源部下發的《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第22號令),對征地中涉及的聽證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征地有嚴格監管征地實踐中如何加強征地管理中的監管?首先是前期審查,用地報批中嚴格把關。對征地的程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層層把關,嚴格審查。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用地審查報批。其次是后期監管,健全征地批后實施反饋制度。用地批準后,要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將征地批后實施完成情況,包括實施征地范圍和規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補償費用到位、被征地農民安置及社會保障落實等情況,通過在線報送系統及時報送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部,以及時掌握征地批后實施情況,加強監管,確保按批準要求實施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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