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自身不能對于政府發的征地補償款帶著一種和別人攀比的心態,每一家的實際情況都不一樣的,但有些民眾就是非常的不配合并且也不理解政府的征地補償,當然有可能是相關工作人員違規操作結果導致民眾對征地補償不滿意。可是,對征地補償不滿也應該選擇合理的解決方法包括在政府部門的主持下進行協調或者采取行政訴訟。
當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于被征收人的權益保障是比較完善的。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并明確了相關補償費用的核算原則。
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在征收前有組織聽證的環節,如果村民對補償數額、補償的計算方式有異議,可以在聽證時就表達異議。征地批復后,如果認為補償不到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方式來解決。
1、一般情況下,如果對征地補償不滿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協調。
2、如果協調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裁決。
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資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4、對土地征收補償不滿,現階段農民可運用土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機制,解決土地補償標準爭議。主要內容如下:
(1) 申請裁決的條件
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征地補償標準,可以劃分為產值標準、倍數標準和附著物標準。對其中一項有爭議的,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糾紛。
(2)申請裁決的法定程序
首先應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標準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調解的,再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申請裁決。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國務院裁決除外。
(3) 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應是征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具體地說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4)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
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是國土資源部門的法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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