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征拆時,能得到什么補償?
2021-10-14 14:21:37 閱讀:482
【案情簡介】
2015年9月26日,B市D區建設委員會向D區市政園林服務中心核發了某道路建設工程項目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王某是該項目的被拆遷人之一,其房屋總建筑面積達344.5平方米,但拆遷人僅同意對其中的49平米給與補償,理由是其他面積的房屋均有王某私自建設,屬于違章建筑。雙方進行了幾次協商,但終究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2016年6月初,D區城市管理規劃大隊向王某送達了《拆除違章房屋公告》,認定王某自建的295.5平方米房屋違反了《B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責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并將公告在《法制日報》上刊登。
王某不知所措,隨后來到上海申云律師事務所,委托了我所律師,律師充分了解情況后向D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發出《關于王某案件城管下發拆除違章建筑房屋公告的處罰的法律意見》,指出:D區城管大隊依據《B市環境衛生條例》對王某自建房進行強制拆除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王某自建房建于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尚不存在規劃部門的審批程序,因而不構成違章建筑,并且事實存在逾20年,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D區城管大隊依法并不享有違法建筑的認定權以及拆除違法建筑的行政執法權。
收到這一法律意見書以后,D區城管大隊幾次約王某代理律師談話,終于做出表態----不會再次拆除王某的自建房。
2017年1月中旬,D區市政園林服務中心與王某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王某最終獲得了三套兩居室的產權調換。

【律師分析】
王某的自建房在1987年全國房屋普查登記之前已經建造完成,也是生活必需,應視為合法建筑予以補償,此為其一,其二,參照具體行政行為的六大合法要件,行使行政職權的主體合法,合乎法定職權范圍,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不濫用職權。D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并非規劃主管部門,不具有認定、處理違法建筑的職權。同時,界定、處理違反規劃的違法建筑只能適用《城市管理條例》或《城鄉規劃法》,D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適用《B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作為拆違法律依據顯然構成適用法律錯誤。
【律師提醒】
在遇到拆遷問題時,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拆遷律師,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有效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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