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用房屋補償標準有:搬遷費補位、臨時安置補償、提前搬遷獎勵、建筑物補償、困難補助等,對于政府需要對公民的房屋進行征收,以進行經濟開發使用的,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項目來進行補償處理。
1、搬遷費補償標準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遷費每戶按500元補償;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補償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計算);但補償最高不超過1000元/戶。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搬遷費每戶按400元補償;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50平方米增加補償400元(不足400元按400元計算)。
2、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
被征收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為:城區范圍以內12元/平方米/月,城區范圍以外6元/平方米/月。城區范圍以內每月臨時安置費不足1500元/戶的,按1500元/戶計算;城區范圍以外每月臨時安置費不足900元/戶的,按900元/戶計算。
3、提前搬遷獎勵標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按規定的獎勵期限提前簽約并交房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城區范圍以內獎勵標準為:第一獎勵期內獎勵200元/平方米,不足30000元/戶的按30000元/戶計算;第二獎勵期內獎勵80元/平方米,不足12000元/戶的按12000元/戶計算;超過第二獎勵期搬遷交房的,不予獎勵。城區范圍以外獎勵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具體項目情況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4、未經登記建筑補償標準
對未經登記建筑屬附房或未被認定為合法建筑或已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視搭建時間分別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在2010年7月1日《(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日期)前搭建的,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補償;在2010年7月1日后搭建的,按殘值補償300元/平方米。
5、特殊特困補助標準
對在征收項目范圍內常住戶籍且為實際居住的大病、殘疾、貧困、高齡等特殊特困被征收對象,以計戶規則確定的戶為單位給予一定的補助(補助標準詳見附件)。根據補助類別確定相應的補助金額,補助金額可累計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戶。補助對象及金額需在征收范圍內公示無舉報或無異議后予以補助。
6、征收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
(1)住宅類直管公房。產權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對產權人和承租人分別以住宅類房屋市場評估價格(不含裝飾裝修評估值)的20%和80%進行貨幣補償;并對承租人參照個人所有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進行產權調換。產權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對產權人進行產權調換安置,產權人與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2)住宅類直管公房改作商業用房。經認定為“住宅類直管公房改作商業用房”,并經產權人認可的:產權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對產權人和承租人分別以商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不含裝飾裝修評估值)的30%和70%進行貨幣補償;對承租人不安置商業用房,按住宅類直管公房征收政策予以安置。產權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對產權人按住宅類直管公房征收政策進行補償安置,產權人與承租人重新訂立住宅類房屋租賃合同。
(以上標準僅供參考,具體補償標準以政府下發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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