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量保證金應何時返還?
(一)對于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返還時間為約定的返還期限屆滿之日;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返還期限屆滿;
(二)對于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未作約定的,返還期限為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返還期限屆滿。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2.質量保證金返還之后,承包人是否仍需就所承建工程承擔保修責任?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3.發包人要求待保修期滿再行支付質量保證金問題
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有約定從約定,因此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可以早于保修期屆滿期限,但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法條鏈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手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若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起訴前發包人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若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則合同有效。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驗收時承包人才取得了建筑業企業資質,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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