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搬遷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它關系到老百姓的工作生活,有些時候企業的搬遷也會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產生影響,那么如果工廠搬遷員工不去是否會有補償呢?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小編帶您了解一下這個問題。
案例
小吳是一家電動工具公司的員工,2013年9月入職,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到2019年9月,勞動合同中也明確的約定了工作地點,且約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或者重大事項變更時,應該協商一致。2019年3月,公司因為經營需要決定由原辦公地點159號整體搬遷至529號(兩地相距4.5公里,全程騎行約20分鐘,均在地鐵S1號沿線,有公交可乘,但地鐵和公交站點與兩個廠區均有一定距離),且承諾搬遷后給予每人500元搬遷獎勵,交通補貼在每月100元基礎上增加50元。但是包括小吳在內的員工得知后,以距離太遠為由拒絕到新廠址上班并起訴工廠要求進行賠償。
案例分析
本案焦點在于企業搬遷,員工能否因為不去新廠上班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結果
企業搬遷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是同一行政區域內近距離的搬遷,第二種是是跨區域的搬遷。行政區域是指企業所在地級市的范圍。企業同一區域的搬遷,并不屬于法律上“對勞動合同履行構成重大實質性變更”,因此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本案中由于新廠搬遷位置僅與原廠相距4.5公里,且企業也為員工提供了額外的交通費用,因此,小吳不能因工廠搬遷起訴公司賠償。
以上就是小編對工廠搬遷,員工不去是否有補償的解答,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想了解更多有關房屋拆遷、土地征收等方面的問題,可以咨詢云合專業律師網,專業拆遷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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