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債務糾紛如何解決?無論在離婚糾紛還是其他普通債務糾紛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都是當事人普遍關心的問題。接下來跟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小編一起來從案例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解決。
1.案例
2010年3月至6月期間,甲以借款炒股、投資為由,先后三次向同事乙借款共34萬元,并以個人名義向乙出具借條。2008年7月23日,甲與丙離婚,并共同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進行了確認,協議明確甲因賭博和股票交易所負49萬元債務由甲負責償還。在丙要求下,甲還書面出具了沒有其他債務的保證,但沒有提出有欠乙的借款。后乙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34萬元借款系甲在與前夫丙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應由兩人連帶清償。
2.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點在于被告甲在與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向乙借款用于投資,這筆借款能否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4.結果
在本案中,甲雖然是在與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乙借款,但是,這一筆借款是甲以其個人名義向乙進行的,用于個人的投資,屬于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同時,在離婚財產和債務認定之時,甲隱瞞了這一筆借款的事實,丙對于這一筆借款的事實毫不知情,因此,綜上所訴,甲向乙的這34萬元借款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其只屬于甲一人的債務。
以上就是小編對夫妻離婚債務糾紛如何解決的解答,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想了解更多有關婚姻家庭方面,或是其他相關的法律問題,請咨詢云合專業律師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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