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法院,訴求:1.請求判決土地儲備中心履行雙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2.請求判決土地儲備中心支付違約金12394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土地儲備中心承擔。代理律師:上海申云律師事務所,李仁林律師 北京英云律師事務所,杜偉律師" />
耿詩虹與淮南市土地儲備中心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案號:(2018)皖0404民初1139號
審理法院: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法院
訴求:1.請求判決土地儲備中心履行雙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2.請求判決土地儲備中心支付違約金12394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土地儲備中心承擔
代理律師:上海申云律師事務所,李仁林律師 北京英云律師事務所,杜偉律師
【案件詳情】
2015年10月1日,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項目拆遷辦公室與耿詩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雙方約定耿詩虹將大橋村46棟252室交給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項目拆遷辦公室拆除,耿詩虹選擇安置房3地塊1樓1單元201室,建筑面積123.94平方米;耿詩虹應支付安置房款133899元;臨時過渡期周轉房屋自行解決,臨時過渡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安置房經建筑管理部門驗收合格交鑰匙止;未按約定期限交付安置房給耿詩虹的,可按照有關拆遷管理規定辦理。協議簽訂后,耿詩虹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房屋交給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項目拆遷辦公室拆除,并支付了133899元安置房款。但至今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項目拆遷辦公室未能將安置后的房屋交付給耿詩虹。
【律師觀點】
因淮南市熙城春天舊城改造項目,需拆遷耿詩虹位于淮南市謝家集區大橋村46棟252室的產權房及其附屬物。協議簽訂后,耿詩虹于簽訂協議的7日內將自己的房屋交給土地儲備中心拆除。但至今土地儲備中心仍未按照協議對耿詩虹進行安置補償。耿詩虹與土地儲備中心達成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協議合法有效;并有收據、中國工商銀行存款憑條、選房確認單、拆遷通知單在卷佐證。故雙方均應按照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耿詩虹交付了約定的房屋給土地儲備中心拆遷,并支付了安置房款;但至今土地儲備中心未能按照協議約定交付安置后的房屋。故耿詩虹有理由要求土地儲備中心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勝訴判決】
1. 被告淮南市土地儲備中心履行淮南市土地儲備中心與耿詩虹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 駁回原告耿詩虹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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