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蒼南縣霞關鎮某村村民,2018年12月5日,以郵寄方式向村委會寄交《村務公開申請書》,要求向其公開村務事項。村民委員會在12月6日收到了該申請但是一直未給予任何回復。
直到2019年2月12日,時隔兩個月,林某再次向村委會郵寄《村務公開的申請書》,請求村委會履行上述《申請書》中列明的五項村務公開的職責,將相關信息公開給她。村民委員會在2月13日收到后仍未給予任何答復。
林某認為自己兩次申請都沒有得到回復,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于是在2019年5月24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霞關鎮政府、村委會責令第三人向自己公開上述申請書中列明的村務事項。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已經向被告明確提出履行村務公開監督職責申請,而被告至今未依法對原告提出的申請公開村務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情形。被告以未收到原告寄交的《申請書》為由,稱其無法履行調查核實職責,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故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法履職的訴訟理由成立。法院責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原告林某《申請書》中的村務公開申請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然而,被告不服一審法院判決,進行上訴。上訴辯稱,他們并沒有收到村務公開申請書,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不符,據此作出的判決有誤。此外,村委會在收到被上訴人一審起訴材料后已經按規定公開了相關村務內容。
委托代理
被上訴人林某在此期間選擇了京云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維護林某的合法權益。京云律師在了解案情與收集證據后,對此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
二、兩上訴人的上訴事實與理由均不能成立。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發出的申請,是通過中國郵政EMS郵寄,并且標明負責人以及詳細的地址,可以證明被上訴人確實向兩位上訴人發出了相關申請。其次,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被上訴人已經通過相關程序了解到了涉案的村務信息。
經過法庭質證與辯論,法院最終接受京云律師的觀點,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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